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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于大伟律师代理当事人政复议案:成功推动镇政府履行违建查处职责

案件简述: 申请人刘强与邻居李响因土地纠纷积怨多年。李响于1998-1999年间在刘强正大门前的空地违规建设围墙、堆砌石块、搭设排污管道并栽种高大乔木,导致刘强家通风、采光、通行严重受阻。2000年,国土部门曾责令李响拆除违建,但其后又多次复建。2025年1月8日,刘强向某县A人民政府提交《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

案件简述:

申请人刘强与邻居李响因土地纠纷积怨多年。李响于1998-1999年间在刘强正大门前的空地违规建设围墙、堆砌石块、搭设排污管道并栽种高大乔木,导致刘强家通风、采光、通行严重受阻。2000年,国土部门曾责令李响拆除违建,但其后又多次复建。2025年1月8日,刘强向某县A人民政府提交《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李响的违法行为,但政府未予答复。

刘强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政府不履职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受理案件,经审理后支持刘强诉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双方法律意见:

(一)申请人主张:镇政府具有法定职责且未依法履职

职权依据:根据《惠安县第一批镇级人民政府执法事项赋权清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镇政府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住宅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刘强申请查处的事项虽涉及历史建设,但李响的复建、搭建排污管道等行为可能持续至现行法律生效后,镇政府应依法处理。

程序违法:镇政府签收申请书后未作出任何答复,违反法定程序。即便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而非直接不予回应。

(二)被申请人答辩:无职权、无利害关系且属重复投诉

职权抗辩:被诉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当时乡镇无违建查处权及无认定违建依据,且现行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故镇政府无权认定李响 1998-1999 年的行为违法。

利害关系否定: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刘强的合法权益未因李响的行为受损,其与被诉行为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资源节约论:刘强已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平台” 多次投诉,被申请人均已答复,再次申请属于重复投诉,为避免行政资源浪费,故未予书面回复。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镇政府职权明确: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赋权清单,镇政府对农村居民违反规划建住宅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该条例自1993 年起实施,早于李响的违建行为,故镇政府以《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抗辩不成立,其法律适用错误。

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镇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未依法作出答复,即便认为不属于其职责或存在历史纠纷,也应履行告知或转办义务,其未答复的行为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虽复议期间其补发《回复函》,仍构成程序违法。

复议受理范围合法:虽然法院驳回了刘强的民事请求,但行政复议的审查焦点是镇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而非直接认定违建是否存在。镇政府以法院判决否定复议资格的理由不成立。另,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并非直接认定案外人李响存在违法建设,案外人李响是否存在违建以及是否需要处罚应当由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后予以认定。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某县A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强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为刘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本案中,于大伟律师精准抓住“职权依据”与“程序违法”两大突破口,成功扭转被动局面,为刘强后续通过行政程序推动违建查处奠定法律基础,彰显了行政复议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价值。

恒略说法:行政复议的关键要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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