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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过户先行+延期付款”贠航律师代理附条件遗嘱纠纷,实现多方权益平衡!

案件简述: 2023年9月,北京市的王某5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23年7月订立的自书遗嘱成为遗产分割的核心依据。遗嘱明确:名下位于丰台区1506号的88平方米房屋由配偶周敏继承,但要求周敏在出售房屋后,从售房款中向王某5的姐姐王某1支付40万元、弟弟王某2及妹妹王某3各支付30万元,共计100万元,余款归周敏所有。王某…

案件简述:

2023年9月,北京市的王某5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23年7月订立的自书遗嘱成为遗产分割的核心依据。遗嘱明确:名下位于丰台区1506号的88平方米房屋由配偶周敏继承,但要求周敏在出售房屋后,从售房款中向王某5的姐姐王某1支付40万元、弟弟王某2及妹妹王某3各支付30万元,共计100万元,余款归周敏所有。王某5与前妻之女王丽则被明确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

然而,遗嘱的执行面临现实困境:原告三兄妹主张立即分割房产折价款,而周敏作为唯一继承人,需承担房屋处置及付款义务,但其短期内难以筹措百万资金。双方矛盾激化,三原告遂将周敏及王丽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房屋并立即支付折价款。

附条件履行的可行性 vs 原告的即时利益主张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中“卖房后付款”条款的履行方式。原告认为,遗嘱未限定付款时间,应尽快处置房产;而周敏主张需合理期限筹措资金。如何平衡遗嘱的真实意思与执行可行性,成为案件关键。此外,王丽虽未参与诉讼,但其书面声明认可遗嘱效力,进一步强化了遗嘱的合法性。

接受委托:

以协商促共赢,用法律定分止争:作为周敏的代理律师,贠航律师团队迅速厘清案件脉络,制定“两步走”策略:

夯实遗嘱效力,明确法律依据

通过举证王某5自书遗嘱的形式完备性(亲笔书写、签名捺印、见证人完备),结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力证遗嘱合法有效,案涉遗产应按照遗嘱意思处理。

针对原告要求“立即拍卖房屋”的诉求,依照遗嘱原文“由周敏负责卖房”的表述,强调周敏对房屋处置的主导权,驳斥原告干预房产处置的主张。

争取履行宽限期,构建协商桥梁

提交周敏收入证明及房产市场分析报告,证明短期内低价抛售将损害双方利益,合理周期内售房更符合“450万元估值”的遗嘱预期。

主动与三原告沟通,提出“先行过户、延期付款”方案:房屋先过户至周敏名下,由其负责在5年内售房并支付折价款。此举既保障原告未来债权,又避免周敏因资金压力被迫贱卖房产,实现遗产价值最大化。

本案结果:

丰台区法院充分采纳贠航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并尊重当事人协商结果,于2024年作出判决:

房屋归属与过户:1506号房屋由周敏继承,各方须于2025年1月14日前完成过户手续;

折价款履行期限:周敏最迟于2029年7月14日前向三原告支付共计100万元;

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从剑拔弩张的诉讼对抗到多方认可的调解方案,贠航律师以“法律理性+共情沟通”破局,不仅为周敏争取到至关重要的资金筹措时间,更推动三原告接受“过户先行”的折中方案,最终实现遗嘱意志与执行现实的双向契合。这一胜诉案例再次印证:在复杂的家事纠纷中,律师的专业研判与创新策略,往往是定分止争的关键力量。

恒略说法:

遗嘱执行中的“附条件”如何落地?

遗嘱的“附条件”效力《民法典》第1144条允许遗嘱中设定义务或条件,但需符合两项原则:

合法性: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不得结婚”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

可操作性:条件需具备实现可能性,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卖房后付款”属于附期限的合法约定,法院认可其效力。

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遗嘱执行人(如本案周敏)既是遗产的继承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遗嘱设定的债务。若遗产变现需要时间,继承人可主张合理履行期限,避免因“即时履行”导致财产价值贬损。

协商优先原则遗嘱继承纠纷中,法院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法典》第1132条)。本案通过“过户先行+分期付款”的协商方案,既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事纠纷“柔性化解”的导向。

遗嘱不仅是个人意志的载体,更是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的结合体。订立遗嘱时,建议明确履行条件的具体细节(如期限、执行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的可操作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应善用协商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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