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4年11月,唐山A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A公司”)因前员工王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陷入纠纷。申请人王刚主张:自2005年入职关联公司北京A家具公司,2020年随业务转移至唐山A公司后,被无端调岗降薪、拖欠工资,最终被迫离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以上共计34万元。
作为被申请人唐山A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恒略陈美娥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通过扎实的证据链与法律论证,成功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庭审交锋:证据链构建与法律适用
焦点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申请人主张2005年-2020年与北京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后与唐山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合并确认;
恒略律师指出:2020年8月11日申请人与A唐山家居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劳动关系,芦台仲裁委无权管辖;2022年8月,王刚与唐山A公司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均独立于北京公司,劳动关系自签约日起确立。
焦点二:调岗合法性之争
申请人称被擅自调岗至质检员、架子工岗位,工资从8000元降至6500元,属变相逼迫离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恒略律师指出:申请人工资不是固定每月8000元。依据2022年8月11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提成”,非固定数额,绩效随市场销量浮动;公司因业务需要调整申请人至质检岗位,薪资结构未变,且申请人未在一年内提出异议,视为默示同意。
焦点三:工资拖欠与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主张唐山A公司拖欠2024年8-10月工资,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恒略律师:提交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指出:2024年10月19日申请人以家中有事离开单位,之后就没有上班,唐山A公司领导多次挽留做思想工作,延续到过年放假回家,他不同意,说家中有事,就离开公司了,也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不存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且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流水情况可充分证明,在正常情况下,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2024年10月30日应发放8月份工资,而申请人10月17日提出辞职19日离开公司,没有超过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的时间点提出辞职,并非因拖欠工资原因离开公司。
裁决结果:
仲裁委全面采纳陈美娥律师意见,裁定:
确认王刚与唐山A公司2020年8月至2024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申请人关于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全部诉求。
仲裁委认定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工资发放符合约定时限,申请人离职时未到约定发薪日。其未提前告知离职致公司运营受损,公司事后已足额结清工资。申请人主张月薪8000元无依据,工资构成含绩效浮动,流水显示发放合规。调岗未改变薪资结构及发放时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不存在降薪事实。社保差额问题不属仲裁受理范围。参考案例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申请人属自动离职,不享经济赔偿。
恒略说法: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用工合规的平衡点
书面合同至关重要:明确约定岗位、工资结构、发放时间等,可有效规避争议。
调岗合规性:企业因经营需要调岗,需保证岗位合理性、薪资结构不变,并留存员工接受证据(如签到表、绩效确认单)。
离职程序: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自动离职。
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需对用人单位违法事实(如拖欠工资、降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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