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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养殖户百亩鱼塘及地上建筑物遭强拆,郄超丽律师力证强拆违法,助当事人奠定维权基础

案件简述: 原告刘大山系XXX自治区某曙光村村民。1988年其响应政府号召,通过乡政府承包位于A镇约160亩土地,投资建设了16个鱼塘并配套建设了看护房、饲料房等。该鱼塘项目属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的某国际化扶贫脱困工程,旨在利用低洼盐碱地发展淡水养殖,改善区域生态与民生。原告依法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合法经营状态…

案件简述:

原告刘大山系XXX自治区某曙光村村民。1988年其响应政府号召,通过乡政府承包位于A镇约160亩土地,投资建设了16个鱼塘并配套建设了看护房、饲料房等。该鱼塘项目属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的某国际化扶贫脱困工程,旨在利用低洼盐碱地发展淡水养殖,改善区域生态与民生。原告依法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合法经营状态持续至今,案涉鱼塘不仅是原告的生产经营场所,更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承载着原告多年的心血与投入。(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A 镇政府认为“刘大山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2024 年 8 月 30 日,向刘大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 7 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逾期将强制拆除。因刘大山未自行拆除,A 镇政府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拆除案涉建筑物,并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刘大山的生产设施损毁、财产灭失。

被告A镇政府辩称,其拆除行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案涉鱼塘承包合同已于2016年到期,原告不再享有使用权;依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及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认定,案涉地上建筑物属未批先建违法建设;拆除前已履行立案、通知、催告、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此外,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原告无权获得补偿,且其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大山委托郄超丽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A 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A镇政府以涉案地上建筑物经自然资源局及城建局两权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其依据相关文件依法履行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认为因涉案鱼塘所属土地是集体土地,即使遇到国家征收等情形出现,被补偿主体也是集体,而并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这给原告的赔偿请求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律师代理: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

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全面的案件梳理与证据收集工作。包括深入研究案件材料,详细核实案涉鱼塘的历史背景、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相关证照办理细节,以及 A镇政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同时,指导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明其合法承包经营权;《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证实被告行政行为的存在且未告知合法救济权利;案涉鱼塘原貌照片、强拆视频及强拆后视频,直观呈现了拆除前后的财产状态及被告强拆行为的实际发生,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代理意见直指被告违法行为

1.原告合法取得案涉鱼塘经营权益。原告通过政府合法承包土地,案涉鱼塘属于联合国援助的扶贫项目,此后,原告严格按照项目规划,陆续建设看护房等生产设施,并依法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多年来持续合法经营,相关建筑物符合土地用途和项目规划。

2.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需完成征收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法定程序。但被告在强拆前未履行任何上诉法定流程,直接实施拆除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更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公然漠视。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给予当事人60日行政复议申请或6个月行政诉讼起诉期。但被告进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依法有效催告,未复核原告的申辩意见,未作出合法有效的强制执行决定,且在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前即实施强拆,严重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救济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3.被告强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基于某项目工程合法取得案涉鱼塘经营权,并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划要求建设生产经营性用房,并非违法建筑。而被告始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其仅依据政府内部文件认定原告建筑违法,未考虑建筑物建设于相关审批制度完善前的历史背景,被告的强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4.被告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定应被确认违法。被告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违法。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实际完成,导致原告财产灭失,应当依法确认其违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强拆程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作出行政决定,履行书面催告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中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且需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折除,待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仍未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A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来严格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在未保障原告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即对案涉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2.关于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合法承包经营鱼塘的事实,案涉建筑物系为养殖生产所建,具有合理的历史背景;被告虽提交了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的相关文件,但上述文件不足以充分证明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且未考虑历史客观情况,其以此作为强拆依据不够充分。

3.关于诉讼时效。被告主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原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送达的有效性,现有证据无3法证实原告确已知晓该决定书内容及诉权;《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诉权及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原告知道案涉建筑物被拆除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原告 2025 年5月 30 日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确认 XXXXXA 镇人民政府针对案涉地上建筑物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 A 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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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郄超丽律师通过精准指出程序违法要害,成功确认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赔偿扫清了关键障碍,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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