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慧律师成功代理家庭内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助原告过户房产
案件简述:拆迁安置与借名买房的 “隐情”
事情还要追溯至1996年的一场拆迁说起。刘杰与张冬梅育有四女:刘淑梅、刘淑芳、刘淑珍、刘淑芬。当年,位于北京西城区***胡同5号的公房(原系刘杰单位分配)面临拆迁,该房拆迁前由刘淑芬与妹妹刘淑珍居住,刘淑芬为登记在册的户主,安置人员包括刘淑芬、刘淑珍及其外甥女刘某。(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同年12月11日,拆迁人北京市A宾馆与被拆迁人刘淑芬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由妹妹刘淑芳代签),根据拆迁政策,刘淑芬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便是本案争议的北京市丰台区某 101 号房屋(下称 “101 号房屋”)。
“当时为了用母亲张冬梅的名义报销供暖费,我和父母商量后,才把 101 号房屋的承租人登记在母亲名下。” 刘淑芬回忆道。2005年3月,101号房屋迎来房改,刘淑芬全额出资,仍以张冬梅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为明确权属,2005年2月16日,刘淑芬与刘杰、张冬梅共同签订《拆迁安置房约定》,白纸黑字写明:101 号房屋系刘淑芬的拆迁安置房,张冬梅仅为登记名义人,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属均归刘淑芬;父母同意刘淑芬使用其二人工龄购房,并将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赠与刘淑芬。
本以为这份约定能避免日后纠纷,可随着父母相继离世,矛盾逐渐爆发。2023年,妹妹刘淑芳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刘淑梅、刘淑珍、刘淑芬诉至法院,主张101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作为遗产由自己继承。朝阳法院一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借名买房那个合意及刘淑芬出资”,判决101号房屋归刘淑芳继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淑芬委托李永慧律师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此前未找到的《拆迁安置房约定》。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101号房屋的权属需进一步确认,遂撤销了一审关于101号房的继承判项,建议另案解决。此后,李永慧律师协助刘淑芬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姐妹协助办理101号房的过户手续。
法庭交锋:围绕 “借名买房合意” 的激烈辩论
法院开庭审理时,各方观点针锋相对,案件焦点围绕 “刘淑芬与张冬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展开。
(一)原告方:李永慧律师的代理主张与证据链
李永慧律师代表刘淑芬提出核心主张:101 号房屋系刘淑芬基于拆迁获得的安置利益,其与张冬梅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合意,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属刘淑芬所有。为支撑主张,李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拆迁权益基础证据:《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等,证明刘淑芬是101号房屋的原始被拆迁人及被安置人,拆迁安置利益本就归属刘淑芬;
借名合意核心证据:2005年2月16日的《拆迁安置房约定》,有刘淑芬、刘杰、张冬梅三方签字,明确约定 “借名买房” 的事实 —— 登记在张冬梅名下是为报销供暖费,实际权属归刘淑芬,且父母自愿将工龄利益赠与刘淑芬;
出资与使用证据: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存折支取记录等,证明刘淑芬在 2004-2005 年有大额取款,与101号房屋购房款(33561元)及相关费用(合计35341元)的支付时间、金额高度吻合;
诉讼佐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认定 “101 号房屋不宜认定为遗产”,间接支持了 “借名买房” 的可能性。
(二)被告方答辩与反驳
刘淑芳及其代理律师敏则坚决反对原告诉求,主要答辩意见包括:
否认借名买房合意:主张刘杰、张冬梅在世时从未提及 “借名买房”,《拆迁安置房约定》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刘杰有记日记的习惯,日记中未记载签订该协议的任何内容,且刘杰后续签订的夫妻继承协议、遗嘱中均称 101 号房屋是其与张冬梅的财产;
质疑出资真实性:认为刘淑芬提交的取款记录无法证明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主张购房款实际由张冬梅支付,并提交张冬梅的存折及刘杰的手写记录(载明 “该存折用于购买 101 号房”)作为证据;
主张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提出101号房屋的租金、装修改造费用均由刘杰支付,相关凭证一直由刘杰保管,符合 “夫妻共同财产” 的特征,应作为遗产处理。
此外,被告刘淑珍的意见与刘淑芳一致;被告刘淑梅则明确认可刘淑芬的主张及李永慧律师的代理意见,称 “101 号房屋是拆迁安置房,不是父母遗产,刘淑芬借名是为了报销供暖费”。
法院判决:采信代理意见,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李永慧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围绕争议焦点作出关键认定:
《拆迁安置房约定》真实有效:该协议有刘淑芬、刘杰、张冬梅三方签字,无删除、涂改等形式瑕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应推定真实;刘淑芳虽否认其真实性,但提交的日记、存折等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协议;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结合拆迁协议中刘淑芬的被拆迁人身份、《拆迁安置房约定》的明确约定,以及刘淑芬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足以认定刘淑芬与张冬梅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工龄利益不影响权属:即便购房时使用了刘杰、张冬梅的工龄,协议中已明确二人将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赠与刘淑芬,不构成过户障碍。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判决:刘淑梅、刘淑芳、刘淑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淑芬将 101 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刘淑芬名下。
恒略说法: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房产权益,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李永慧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清晰构建代理逻辑,成功突破了 “借名买房举证难”“亲属间纠纷情感干扰” 等多重障碍,将一份 “尘封的约定” 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实际权益。
实践中,借名买房、拆迁安置、遗产继承等房产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普通当事人易因 “证据意识不足”“法律认知模糊” 陷入维权困境。在此建议大家,当面临房产权属争议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早固定关键证据(如书面约定、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等),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灭失、超过时效等问题错失维权良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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