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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文品良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胜诉!相关部门被责令限期内作出答复

案件简述: 李某系山西省 镇 村村民,其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建有住宅并居住生活,后因政府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告知其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但李某一直未收到关于征收或搬迁改造的通知和政策,也未获得征收搬迁相关的安置和补偿待遇。 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李某委托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帮助维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了解宅基地所在土地上建…

案件简述:

李某系山西省镇村村民,其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建有住宅并居住生活,后因政府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告知其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但李某一直未收到关于征收或搬迁改造的通知和政策,也未获得征收搬迁相关的安置和补偿待遇。

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李某委托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帮助维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了解宅基地所在土地上建筑物的项目情况,恒略律师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与邮寄方式向**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申请事项为:

要求公开镇村2011年前后进行旧村改造搬迁时的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材料、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材料、安置房用地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

后经物流记录显示,**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签收收到申请。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给出任何答复。

恒略律师认为:

该邮件EMS单号为****,经查询该邮件于2023年4月26日由被告签收,但被告至今未向李某作出答复,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被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妨害了李某的知情权,也影响了李某进行下一步维权,损害了李某合法权利,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恒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请求:

责令镇人民政府向李某公开镇**村2011年前后进行旧村改造搬迁时的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材料、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材料、安置房用地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

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负责公开的事项,其应向履行该行政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部门申请公开;

本案实际上是原告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原告应当通过相应的信访途径解决,不应当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不应当受理其申请。综上,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县镇人民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答复;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规定期限就原告所申请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答复,被告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未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明显不妥。被告关于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已答复原告诉请事项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且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恒略律师的介入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当被告未能及时履行法定公开职责时,恒略律师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和丰富实务经验,经过多次沟通和据理力争下,促成案件受理,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恒略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确保政府行为透明度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具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被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履行答复职责。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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