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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丈夫婚内赠第三者巨额财产,李永慧律师助原配追回630万余元+利息

案件简述: 原告刘红与被告张浩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08年起,张浩与被告李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非婚生子张晨。在长达十余年的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张浩在刘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璐。(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红发现后,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

案件简述:

原告刘红与被告张浩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08年起,张浩与被告李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非婚生子张晨。在长达十余年的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张浩在刘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璐。(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红发现后,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张浩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李璐返还相关款项。具体包括:通过银行转账赠与的425万元、为李璐支付购房首付款19万元、支付保时捷购车款140余万元、李璐使用张浩微信及绑定银行卡消费的200余万元,以及其他零星转账消费等,总额高达数百万元。

案件难点与挑战:

1、如何证明丈夫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赠与行为的性质(赠与、其他经济往来)如何认定,能够返还的金额是多少?

从“法律定性”到“证据反击”:

1.男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既破坏婚姻家庭的伦理秩序,也违背“夫妻相互忠实” 的善良风俗,损害家庭稳定与社会公序,属于公序良俗明确否定的行为。

本案中有丈夫写给原配的《还款协议》,内容载明“在配偶李红不知情情况下为李璐买车共计一百万元,此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人承诺2024年6月30日前归还刘红。”同时还有其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2.明确财产性质——夫妻共同财产不可私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的款项及用于购买房产等的资金,均来源于其与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单独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

3.认定处分行为——给予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并基于该关系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既未征得原配同意,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律师代理:细致梳理证据,精准主张权利

作为刘红的代理律师,李永慧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梳理工作,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

1.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指导刘红整理提交了结婚证、张浩出具的《还款协议》、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房屋购买档案、车辆购置凭证、张浩与李璐的游玩订单截图、视频、聊天记录等大量证据。其中,《还款协议》明确载明张浩在刘红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璐购买保时捷车的事实,录音中张浩也承认给李璐花钱的事实,这些证据成为关键突破口。

2.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针对微信消费流水、银行交易明细等刘红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李永慧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确保案件事实清晰可查。

3.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李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第三者”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存款、房产、车辆等)

李律师强调,张浩与刘红的婚姻合法有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张浩未经刘红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李璐,该行为既侵犯了刘红的财产处分权,又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李璐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及利息。

庭审中,第三者辩称认可赠与无效,但仅认可209万元。其主张曾向张浩银行账户转入300多万元,还有曾替张浩购买100万元的理财,都应相互抵消。并称房子是为孩子购买,车子是张浩借其指标购买,实际为张浩自用。微信消费的款项基本用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属于张浩的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本案中,刘红主张张浩与李璐系婚外情关系,未经刘红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李璐,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故上述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刘红要求确认在张浩与刘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浩因婚外情关系向李璐作出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所涉赠与行为对应的金额。对此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具体金额:法院逐一审核证据,认定张浩通过农业银行向李璐赠与290万元、支付购房款19万元、支付保时捷购车款1,402,300元,以及通过微信账号赠与1,810,429.02元,合计应返还金额近六百万元。

关于“抚养费”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张浩如需承担非婚生子抚养费,应以其个人财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本案赠与无效的认定及财产返还。

关于“借名”、“代持”:法院认为被告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资金往来:法院对李璐向张浩的部分转账进行了合理核减与抵消。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张浩对李璐的各项赠与行为无效。

判令李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红返还上述四项款项共计6,302,729.02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主要部分(70026元)、保全费由李璐负担。

恒略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案件。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除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方为维持婚外不当关系,长期、大量地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此举既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更与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相悖,法律上对此类行为给予明确否定。

对于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与梳理尤为关键。律师需全面调查涉案财产流向,调取银行流水、购房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材料,以清晰呈现财产性质与赠与事实。同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财产被转移,确保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互守忠诚、彼此尊重,共同守护家庭和睦。若发现配偶有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务必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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