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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九位村民申请查处违建遇行政不作为,郄超丽律师代理复议成功推动行政机关履职

案件概况: 戴某 1、戴某2等九位当事人,系 XX 县前进镇曙光村 A 老屋的共同共有人,案涉老屋门坪属于全体共有人集体共有,是村民通行、开展红白喜事等公共活动的重要场地。第三人戴某9同为老屋共有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也未征得其他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借拆旧建新之机,擅自占用约 32,1…

案件概况:

戴某 1、戴某2等九位当事人,系 XX 县前进镇曙光村 A 老屋的共同共有人,案涉老屋门坪属于全体共有人集体共有,是村民通行、开展红白喜事等公共活动的重要场地。第三人戴某9同为老屋共有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也未征得其他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借拆旧建新之机,擅自占用约 32,15㎡集体共有门坪,拾高地面、修建用墙、增设构筑物,侵占公共使用空间,造成通行受阻,严重侵害九位申请人的合法共有权益。

申请人多次与戴某9协商,也向村委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反映,经镇政府、村委会现场核实,确认占用门坪事实,但调解无果。申请人曾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实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驳回起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位申请人委托我所郄超丽律师帮助维权,并于2026年2月25日,通过 EMS 向 XX 县前进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建设査处申请书》,申请镇政府对戴某9的违法建设予以立案査处,拆除围墙、抬高的混凝土地板、太阳能灯等构筑物,将门坪恢复原状返还集体使用。前进镇人民政府于2026 年2月27 日签收该申请,但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始终未作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答复,超过法定办理答复期限。

九位当事人维权受阻,郄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果断向X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前进镇人民政府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履行违法建设查处法定职责。

律师介入:镇政府超期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郄超丽律师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该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查处职责,其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视而不见、超期未答复,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合法的原则,对于公民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应。被申请人自签收申请人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超期未答复、未履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也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三、被申请人答辩:权属争议阻却履职,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XX县前进镇人民政府在答辩中提出了三点意见:

其一,被申请人已实质履行核查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签收申请后已立即开展了线索登记、资料调取、现场踏勘等核查工作,未对申请置之不理,不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其二,权属不明构成履职的客观障碍。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生效民事裁定,案涉纠纷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难以作出准确的实体认定与处理决定,故未能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该情形属于履职过程中的客观障碍,仅为程序瑕疵,不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其三,后续将依法推进处置。 被申请人表示将在作出行政复议答复后引导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待权属明晰后再依法对案涉建设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核查。

复议结果: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回复

XX县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后查明:2026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查处申请书,截至复议机关受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尚未对案涉举报作出任何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复议机关认为:

第一,被中请人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行政主体适格。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被申请人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对于违反乡村规划的建设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按规定回复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区分情形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但截至复议机关受理时,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查处及回复职责。

第三,中请人与举报事项具有利害关系。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的,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县前进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该复议决定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答复的核心诉求,意味着镇政府必须就九位当事人提交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正式向当事人作出处理回复,明确案件处置路径,当事人的维权取得阶段性胜诉。

恒略说法:

当行政机关的大门紧闭、答复迟迟不至时,法律赋予了我们说“不”的权利。本案中,郄超丽律师帮助九位村民固定全部证据,精准锁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漏洞,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答复义务,帮助当事人打通维权程序关口,为后续进一步处理违建纠纷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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