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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法律利剑守护“安居梦”,熊斌蓉律师代理返还原物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

案件简述: 年近八旬的刘淑芬老人(原告)本应安享晚年,却被迫蜗居在自家房屋的阳台之上。这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201号的房屋(涉案房屋),原是刘淑芬与已故丈夫王有田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7月王有田去世后,经公证程序,其女王楠、其子王建新(被告之一)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涉案房屋由刘淑芬单独继承并完成产权登记。然而,王建…

案件简述:

年近八旬的刘淑芬老人(原告)本应安享晚年,却被迫蜗居在自家房屋的阳台之上。这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201号的房屋(涉案房屋),原是刘淑芬与已故丈夫王有田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7月王有田去世后,经公证程序,其女王楠、其子王建新(被告之一)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涉案房屋由刘淑芬单独继承并完成产权登记。然而,王建新及其妻李瑞(被告)、其子王泽瑞(被告)三人,放着自有住房不住,长期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共同生活期间,婆媳关系恶化,李瑞对刘淑芬态度恶劣、言语不逊,孙子亦显冷漠。

刘淑芬身心俱疲,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腾退并返还房屋。

焦点问题:法理与亲情的碰撞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清晰而尖锐:

物权归属的绝对性:涉案房屋经公证继承及不动产登记,刘淑芬已取得完整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居住权的法定性:三被告虽曾获原告默许居住,但未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人行使物权。

举证责任分配: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合法居住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文层面:

赡养与居住冲突: 子女(及孙辈)与年迈母亲同住本可便于照料,但实际却演变为对老人居住权益的侵害和情感伤害,亲情纽带在利益与摩擦中备受考验。

物权保护与家庭和谐: 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强力保护,如何在家庭纠纷中运用才能既实现正义,又避免亲情彻底撕裂和进一步激化矛盾?

律师代理:精准出击,筑牢物权根基

面对三被告拒不到庭、消极对抗的局面,熊斌蓉律师制定了以“夯实物权基础、打破身份抗辩”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证据链闭环锁定权属:

调取并提交关键公证书((2022)京XX内民证字第XXXX号),清晰证明王楠、王建新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由刘淑芬继承。

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凿显示房屋已登记在刘淑芬名下,共有状态为“单独所有”。

通过刘淑芬本人陈述及法院两次现场送达情况(证明被告实际居住),固定三被告无权占有的事实。

精准法律论证直击要害:

核心法条援引:着重强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明确指出刘淑芬作为所有权人享有法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驳斥“身份抗辩”可能: 预判对方可能存在的基于“家庭成员”、“曾获同意居住”或“为孙辈上学方便”等理由的抗辩。她强调:

子女此前的放弃继承是无附加条件的(公证内容及原告陈述佐证),并未设立居住权。

直系亲属关系本身不产生法定居住权或对抗物权的效力。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合法设立的居住权(需登记) 或其他足以限制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法定事由(如赡养义务需以此房履行等)。

被告自有住房的事实,彻底排除了其存在居住困难的合理需求。

揭示侵权实质: 详尽描述了刘淑芬被迫居住阳台、遭受精神压力、家庭关系紧张等侵权后果,将冰冷的物权侵害具象化为对老人基本生存尊严的践踏,引发法庭共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明确,刘淑芬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三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合法居住权,其占用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新、李瑞、王泽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刘淑芬;案件受理费 18300 元、公告费 200 元由三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间返还原物纠纷,其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也蕴含着对人情的考量:

1.法理人情的平衡:物权作为绝对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支配权,但在家庭关系中,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兼顾亲属间的合理互助。然而,互助不等于无底线的权利让渡,当亲属间的居住关系超出合理范围,甚至侵害所有权人权益时,法律必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主张。

2.居住权的法定性不容忽视:许多人误以为 "长期居住" 即享有居住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明确约定,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家庭成员间的口头允许或事实居住,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物权。

3.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双重维度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刘淑芬的物权,更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法律鼓励家庭成员相互扶持,但绝不允许以 "亲情" 为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家庭内部无法协商解决纠纷时,法律是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实后盾。

正如判决中所强调的,“本案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坚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但本案宣判后,本院仍建议原告通过合理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因为诉讼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因为判决及强制执行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纠纷。”

法理是底线,人情是温度,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兼顾亲情,才能实现家庭关系的真正和谐。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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