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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避免212万元劳动争议赔偿!薛素华律师代理A公司驳回“股东员工”双重身份主张

薛素华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助当事人避免212万元赔偿! 案件简述: 2024年,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前技术负责人刘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刘磊主张,其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4月29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4.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万…

薛素华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助当事人避免212万元赔偿!

案件简述:

2024年,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前技术负责人刘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刘磊主张,其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4月29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4.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万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被告A公司则全权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应诉,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

2021年1月,刘磊以技术总负责人身份参与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初创工作,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及第三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其持有20%虚拟股权,并承诺后续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双方始终未签署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支付刘磊工资。2023年4月,刘磊以A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单方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212万元。

劳动仲裁阶段,刘磊的请求被驳回,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代理应诉,坚决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要争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重要的大前提就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连劳动关系都无法确认的话,那么一切赔偿皆是空谈。刘磊主张其作为技术负责人,接受A公司管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A公司则辩称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运营,不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磊与A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合作关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需满足三个要件:

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内容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庭审交锋:证据博弈凸显关系本质

(一)原告刘磊的主张与证据

《合作经营协议》第4.11条:约定A公司需与刘磊签订劳动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徐平多次提及“薪资设计”“劳动合同”,并承诺支付报酬;

办公打卡记录:刘磊在A公司办公场所打卡,参与日常技术管理;

同行业薪资证明:提交招聘广告及项目合同,主张其月薪5万元合理。

(二)恒略律师指出

法律关系定性:

提交《合作经营协议》全文,指出协议本质为股权合作,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享有决策权(如选址、招聘、业务合同签署等),而非受管理的劳动者。

劳动从属性缺失:

提供刘磊朋友圈、工商信息等证据,证明其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保由其自有公司缴纳,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强调微信聊天记录中刘磊主动讨论“合理避税”“薪资拆分”,双方系平等协商合作关系。

管理权反驳:

提交园区门禁记录,指出刘磊未按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且2022年6月后无打卡记录,证明其不受A公司日常管理。

项目独立性:

举证刘磊承接的《XXXX动画制作服务合同》由其控制的公司签署,与A公司业务无关,说明其劳动具有自主性。

法院裁判:抽丝剥茧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核心依据包括:

1.缺乏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聊天记录显示刘磊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多次讨论“避税”“分红”,实质为合作分成,而非固定工资;

3.社保缴纳与身份冲突:刘磊坚持社保由自有公司缴纳,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矛盾;

4.劳动自主性显著:刘磊可自由支配时间并承接外部项目,与A公司无人身隶属关系。

综上,原告应属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其与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恒略说法: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至关重要。当我们参与各种商业活动或工作安排时,一定要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清而产生纠纷。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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