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5年3月,扬州A塑胶日化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向扬州市XX区曙光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申请公开两项关键政府信息:
XX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房屋拆除范围图、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
涉及A公司自身房屋地块的拆迁入户调查表、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及相关权利来源资料。
街道办于同年3月25日作出答复(街依复(2025)第*2号),以两项理由拒绝公开:
第一部分信息:声称该项目为区政府牵头的“环境综合整治”而非拆迁项目,街道办仅系配合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信息:笼统认定涉及“隐私性”,街道办“无权限私自公开”。
A公司不服该答复,文品良律师于2025年4月29日向扬州市XX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街道办依法重新公开信息。
法律意见:
文律师紧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立法精神与程序规则,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法定范围,不应以“非征迁项目”为由拒绝
对第一项内容的答复,即使是政府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于涉及到房屋拆除和腾退土地,申请人要求公开这个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及要求相关方拆除房屋和腾退土地所依据的补偿方案并不局限于拆迁或征迁项目。因此被申请人应该对实施该项目的范围、实施所依据的补偿方案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申请人知情权优先于“隐私保护”主张
申请人公司的厂房、办公房及所占土地位于此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且被申请人已经在该项目实施后与申请人协商过搬迁补偿问题,还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表明申请人是此次项目的相关方,现在要求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属于合理的要求。申请人对整治项目的重要信息有知情权,这种知情权从法律价值位阶上明显高于被申请人所谓的涉及个人隐私权。曙光街道办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公开,实质是规避信息公开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信息涉及隐私。
(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从法律规定来说,即使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也并非一律不予公开,要看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否造成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中请人的厂房、办公房等房屋均由申请人自行筹资建设,并非属于任何第三方的资产,申请人才是该项目的合法补偿对象,不可能由于公开上述信息而导致第三方的损失,被申请人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反而以所谓保护个人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所谓第三方的隐私等利益,被申请人应征求上述第三方意见,再决定是否公开。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而直接予以拒绝公开,不符合法律程序。
曙光街道办辩称:
项目性质抗辩:涉案项目为区政府牵头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非拆迁或征迁类项目,曙光街道办仅为配合单位,不掌握第一部分申请信息;
隐私保护主张:第二部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无权私自公开,且A公司已当面查阅部分可公开内容;
权限抗辩:作为配合单位,无权限公开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核心文件。
复议结果:
扬州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街道办具有答复职责: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责任(《条例》第27条);
答复缺乏证据支撑:街道办在复议中未提交证明答复合法性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材料(《行政复议法》第48条、54条),依法视为其答复无证据、无依据;
裁决结果:
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街依复(2025)第2号答复书;
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信息公开是征收维权的“第一道防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拒绝理由”,行政机关必须用证据说话。行政机关若回避公开义务,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强制其履职,为后续维权争取主动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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