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年逾古稀的刘刚与妻子张慧琴经法院判决离婚,结束了长达近50年的婚姻。本以为一纸判决了断所有瓜葛,谁料几年后,一张20万元的借条意外浮出水面。刘刚这才得知,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儿子出借大额款项,而离婚时她竟只字未提。随即,王新蕊律师接受刘刚委托,代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得该笔债权50%的份额。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却触及离婚后隐匿财产分割的典型争议,极具普法价值。
案件简述:
原告刘刚与被告张慧琴于196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刘瑞。2016年8 月,刘瑞向张慧琴借款20 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1月 ,经法院判决,刘刚与张慧琴解除婚姻关系。但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张慧琴并未提及该笔20万元的借款,导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未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
时间推移至2021年,张慧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儿子刘瑞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偿还2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张慧琴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刚才从诉讼材料中得知:前妻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对儿子享有这样一笔债权。
“这笔钱,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刚意识到,离婚时因张慧琴刻意隐瞒,法院未对这笔债权进行分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他决定维权。随即,刘刚委托恒略律所的王新蕊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判令张慧琴对刘瑞享有的债权,其二分之一归刘刚所有。
女方辩称:钱是我借的,与男方无关
面对刘刚的起诉,张慧琴当庭明确表示反对。其答辩意见主要有两点:
第一,刘刚对这笔借款是知情的,不存在隐瞒一说;
第二,该20万元并非家庭自有资金,而是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后转借给儿子,且最终由她个人偿还,与刘刚毫无关系,应属其个人债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助力:
接受刘刚的委托后,王新蕊律师第一时间投入案件处理工作,凭借丰富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经验,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借款发生的时间。 2016年8月5日,刘瑞出具借条、张慧琴出借款项之时,刘刚与张慧琴尚未离婚,仍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当然不例外。
二是离婚判决的时间。 2017年12月6日,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对本案所涉债权未作任何处理,足以证明该债权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律师进一步强调:离婚诉讼中,张慧琴对该笔债权未作任何披露,导致法院未予分割,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刘刚有权在发现后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离婚后,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 张慧琴在其与刘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瑞出借20万元,该笔借款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确定的债权,故该债权应当属于刘刚与张慧琴的夫妻共同债权。张慧琴虽辩称系其个人向他人借款后向刘瑞出借,后由其自行偿还,故应属于其个人的债权,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刘刚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1)京XXXX民初XX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慧琴对债务人刘瑞所享有的债权的二分之一归刘刚所有。
恒略说法:
离婚后发现的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是肯定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该债权在离婚时未被发现或未分割,也不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构成要件:
1. 债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权的关键。
2. 债权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投入:如共同经营产生的应收账款、共同出借款项等。
3. 无特殊约定:夫妻间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或没有特别约定该债权归一方所有。
举例说明: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款形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夫妻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应收账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一方因工伤获得的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维权过程需要扎实、确凿证据和法律支持,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只有主动行权,才能真正守住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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