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宅基地房屋突遭强拆,村民依法维权
被申请人北京市A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刘大山位于A区XX镇曙光村建设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经向有关部门确认后于2025年10月29日,向刘大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认定刘大山在宅基地上建设的316.14平方米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构成违法建设,并决定于2日后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决定,刘大山心急如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代理此案。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认为镇政府的强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大山于10月31日,即向北京市A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强拆决定》。
律师助力:
精准定位,锁定程序硬伤:于律师仔细梳理了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作出强拆决定的整个过程,发现其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于律师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提炼核心,直指程序正义:于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非常明确:即便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其意见。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权力必须遵守的底线。被申请人在作出《强拆决定》前,完全省略了这一关键步骤,严重侵害了刘大山的合法权益。
证据梳理,构建完整证据链:于律师协助申请人整理了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等基础材料,并重点将《强制拆除决定书》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清晰证明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被申请人意见:坚称程序合法,房屋属于违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二、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强拆决定》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强拆决定违法
经审查,复议机关查明了以下事实:
• 202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立案;
• 10月26日发函协查,10月27日收到复函,确认涉家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10月29日,被申请人即作出《强拆决定》并张贴于大门处:
• 另查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 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 的行为,具有查处并作出《强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 涉案建设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本案《强拆决 定》已无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该《强拆决定》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京通潞拆字 〔2025〕第4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恒略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机关仅以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就“任意”实施拆除行为,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误解。
1.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可能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需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同时也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
2.公民权利的保护边界
即便面对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也应严格履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法作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始终坚持文明、规范执法。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