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王某与徐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21年徐某告知王某有一个非常好的理财项目,劝说王某购买,徐某从中拿取佣金,王某把钱转给徐某,由徐某操盘。听了徐某的介绍王某有些心动,便分四次向徐某转账共计 386 000 元。但随着投资全部亏损和账户无法提现,王某、徐某二人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果不其然,后续警方通知其到当地公安报警。
原来该诈骗团伙有多名成员,所谓投资的APP也是虚假理财平台,该平台设有多个虚假医疗产品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诱骗被害人购买理财后,将款打到诈骗团伙成员处,再以少量金额返利到被害人账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投资更多的钱。该平台同时设置推荐分红等,诱骗被害人拉更多下线投资。
2022年11月3日,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等人犯诈骗罪,责令其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载明王某的退赔金额为331516元。关于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均未查封到犯罪分子的相关财产。
王某认为,该投资是徐某介绍给自己的,而且全程由徐某操盘,徐某应该负责。故委托恒略律所冯娜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投资款。
恒略律师认为:
王某与徐某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徐某应当返还王某投资款。根据王某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负责向徐某转账,徐某进行开户及线上操作,有利益分成及分成时间由徐某告知王某领取,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徐某向王某承诺出了问题由徐某负责,出事后徐某认可王某的款项,也答应有钱会偿还王某。为了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徐某向王某返还本金331 560 元; 2.判今徐某向王某支付利息 (以331 56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被告辩称:
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王某是看到投资理财项目利益诱人才自愿购买,投资盈亏应由其自己承担;后面账户的操作,包括提取本金和收益等等,都是按照王某自己的意愿进行,自己只是按照王某的要求进行操作。
判决结果:
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谋赔偿本金损失 331 516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向王某推荐理财产品,王某将相应款项交付给徐某由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由王某享有,王某与王声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徐某通过推荐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赚取平台奖励金其本人在受托理财的过程中,未持谨慎态度进行辨别,轻信他人将王某的投资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最终导致被犯罪分子诈骗,资金无法追回,徐某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王某作为投资人,轻信高额回报在投资过程中亦存在过错。
另外,徐某事后同意向王某返还款项.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故,本院对王某主张的要求徐某返还本金损失 331 516 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王某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恒略说法:
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选择正规投资平台,避免误入投资陷阱。一旦发现自己陷入投资骗局,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他人理财的,不能罔顾资金安全而单纯追逐高额收益,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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