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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离婚后,对方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差额,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案件简述: A与D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12月 30 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一份内容包括“自签订之日起女方两年之内支付给男方190万房屋差额补偿。 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100万元整,2015年12月31 日前付清剩余 90万元整 各自名下债务债权各自承担。”(本案涉及…

案件简述:

A与D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12月 30 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份内容包括“自签订之日起女方两年之内支付给男方190万房屋差额补偿。(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100万元整,2015年12月31 日前付清剩余 90万元整)各自名下债务债权各自承担。”(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协议书》签订后,经A多次催要,D于2022年12月7日向A转款2万元。后A多次催要,D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委托恒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D支付A19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D辩称,双方确系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其向A支付19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D已经偿还了2万元,现尚欠188万元。而且双方在2019年3月通过微信对付款日期进行了变更。D未支付的原因是孩子一直由其抚养,A在从2017年开始就没有再支付孩子抚养费,现D同意按照抵扣掉孩子成年前所有抚养费的金额进行支付。

判决结果: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本案中A与D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就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内容对A、D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离婚后D应支付A190万元,D仅支付2万元。因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即使存在赔偿利息损失亦不等同于利息,故本院对A主张上述2万元应先行抵扣利息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A要求D支付剩余的18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D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A仅是向其催款,并无变更付款期限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D主张其与A就付款期限协商变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D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A的损失。

A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A主张 2019年8月19 日之前的利率为 4.75%,本院无异议,并以此作为计算2万元对应期间利息损失的依据。

综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判决D于15日内支付A188万元及已偿还的2万元的利息损失7032.31元、支付A188万元对应的利息损失。

恒略说法:

离婚协议,一份代表着婚姻终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仅代表着夫妻关系的结束,同时,也约束着离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外,双方应全面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本案中,A与D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共同遵守,履行义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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