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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通过贷款转借他人,合同无效!田娇艳律师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返还:本金+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简述:昔日同事两次借款,还款中断引纠纷 王小超与刘刚曾是同事,2022 年末,刘刚以 “家庭日常生活紧张” 为由向王小超提出借款,出于往日交情,王小超答应了帮忙,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借据》,形成了总额 25 万元的借贷关系(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第一笔借款(15 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

案件简述:昔日同事两次借款,还款中断引纠纷

王小超与刘刚曾是同事,2022 年末,刘刚以 “家庭日常生活紧张” 为由向王小超提出借款,出于往日交情,王小超答应了帮忙,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借据》,形成了总额 25 万元的借贷关系(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第一笔借款(15 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王小超出借 15 万元,借款用途为 “资金周转”,还款方式为 60 个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还款 3250 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 月 1 日;若刘刚违约,王小超有权要求提前还款,且刘刚需按 “借据签字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 支付逾期利息。2023 年 1 月 1 日,王小超通过银行分两笔(10 万元 + 5 万元)将 15 万元转入刘刚账户,完成款项交付。

第二笔借款(10 万元):2023 年 1 月 7 日,刘刚再次以 “资金周转” 为由借款,双方签订第二份《借据》:借款金额 10 万元,还款方式为 36 个月等额还本付息,借款期限至 2026 年 1 月 7 日,违约条款与第一份借据一致(提前还款 + 4 倍 LPR 逾期利息)。当日,王小超通过银行转账将 10 万元交付给刘刚。

起初,刘刚还能零星履行还款义务:从 2023 年 1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7 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分 15 笔向王小超还款,累计金额 57544 元(具体包括 2023 年 1 月 7 日 14650 元、2023 年 6 月 6 日 2000 元……2024 年 2 月 7 日两笔共 3000 元)。但自此之后,刘刚便彻底停止还款,无论王小超如何电话、微信协商,对方要么拒接联系,要么敷衍拖延,还款事宜陷入僵局。

更让王小超棘手的是:他出借给刘刚的 25 万元,并非自己的自有资金,而是从金融机构贷款所得。这意味着,即便刘刚不还钱,他也必须按时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息,双重压力下,王小超最终决定委托田娇艳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借贷事实是否成立,而在于以下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1.合同效力问题:原告出借的25万元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其从金融机构的贷款。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成为本案的首要关键。

2.利息主张问题:如合同被认定无效, 那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

3.责任认定与损失计算: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只需返还本金?原告的资金成本(银行贷款利息)等损失如何弥补?

4.程序难点: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需公告送达,案件缺席审理,这对我方证据的组织和证明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代理意见:

面对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田娇艳律师制定了 “以证据锁定事实,以法律明确权益” 的代理思路推进案件:

1.全面固定证据,夯实借贷关系基础

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是 “借贷事实成立”,田律师首先指导王小超整理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

借贷合意证据:两份《借据》原件,明确记载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条款,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资金交付证据:银行转账记录(2023 年 1 月 1 日两笔共 15 万元、1 月 7 日 10 万元),清晰显示王小超已足额履行放款义务;

还款事实证据:刘刚的 15 笔还款转账记录,结合王小超的自认,准确核算出已还款金额 57544 元,为剩余本金主张提供依据。

“即使被告不到庭,完整的证据链也能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这是胜诉的基础。”

2.主动应对合同效力问题,明确无效后的权益主张

针对 “资金来源为金融贷款” 这一关键事实,田娇艳律师并未回避,而是主动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明确法律意见: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王小超的借款资金来源于金融贷款,符合上述条款,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刘刚因无效合同取得 25 万元借款,应当返还实际占用的本金;扣除已偿还的 57544 元后,剩余 192456 元本金具有明确的返还依据。

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主张:虽然原《借据》约定的 “逾期利息” 因合同无效而无法适用,但刘刚长期占用资金给王小超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张 “资金占用费” 符合法律规定,既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也能弥补王小超的合理损失。

法院判决:

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田娇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小超借款本金 192456 元;

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小超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19245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1% 的标准,自 2025 年 3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49 元、公告费 400 元,均由被告刘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恒略说法:

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性和具有普法价值的案例:

第一,它清晰揭示了“转贷”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本案为出借人敲响警钟:从银行、网络贷款平台或信用卡等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转借他人,即使双方签订了条款完备的借条,此类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若出借人意图获取的高额利息,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合同无效”后的救济。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出借人将面临本金全损的结局。律师的专业价值在此刻凸显——即便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局面,仍能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本案中,通过将“利息诉求”成功转化为“资金占用损失赔偿”,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其经济损失。

恒略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须为自有资金:出借前务必审查资金来源,坚决杜绝套取银行贷款、吸收他人资金转手出借等行为。

2.合理约定借款利息: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动态调整)。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应避免设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条款。

3.规范并完善借款手续:务必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借条,清晰载明双方当事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及催收凭证等证据均需妥善保存。

4.发生争议及时寻求专业支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复杂,一旦产生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协助您准确分析合同效力,拟定合理的诉讼请求,并采取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以全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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