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商业房屋突遭强拆,补偿未落实引纠纷
本案原告张某系抚顺市A区某商业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 258.93 平方米,于 2003 年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事件的起因源于当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2016 年至 2017 年,抚顺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相关文件,张某的案涉房屋被纳入A区XX小煤矿塌陷区的避险搬迁范围,A区政府是该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
然而,在搬迁协商阶段,张某与 A 区政府就补偿标准、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2022 年 11 月 24 日,A 区政府单方作出《A 区地质灾害区 (XXXX户) 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决定书》,张某对补偿项目及数额存在异议,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重新确定补偿金额。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 “撤销补偿决定、A 区政府给付张某补偿款 1152222.14 元及利息” 的判决。
令人意外的是,终审判决生效后,A 区政府既未向张某支付补偿款,也未将款项提存,反而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向张某送达《搬离通知书》,要求 7 日内自行搬离;2025 年 4 月 1 日又送达《搬离催告书》,限 4 月 5 日前搬离。2025 年 4 月 8 日,在张某不在场且未获提前告知的情况下,A 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张某经邻居告知后虽试图阻止,但房屋已全部损毁,造成巨大精神、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马茜文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 A 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A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具体包括:
被告是否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强制拆除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情形,能否适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关于“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规定;
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
被告答辩意见
A区政府辩称其拆除行为合法,理由包括:
案涉房屋位于地质灾害避险范围,拆除系为保障公共安全,属于应急避险行为;
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强制法》及市政府相关文件作出拆除决定;
已在拆除前向原告送达《搬离通知书》与《搬离催告书》,履行了通知义务;
原告未在生效判决后主张领取补偿款,视为放弃权利。
律师代理:
恒略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关键主张:
四、律师代理:精准破局,从法律与证据双维度驳斥违法性
面对被告的答辩,宋美娜、马茜文律师凭借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结合本案证据与法律规定,从三个核心维度展开代理意见,精准指出 A 区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
(一)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产权,“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不可突破
我方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确张某于 2003 年依法取得案涉商业房屋所有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本案中,被告在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即损毁了原告的财产,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
(三)被告主体适格,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A区政府是避险搬迁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对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法律适用方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仅授权 “强制疏散人员”,不包括 “强制拆除房屋”,A 区政府适用该条例主张强拆合法,缺乏法律依据。
补偿履行方面:生效判决确定的补偿款未支付、未提存,不符合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A 区政府以 “原告未申领” 为由抗辩,不能免除其主动履行补偿的义务。
程序方面:A 区政府未作出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保障张某的陈述、申辩权及救济权,《搬离通知书》《搬离催告书》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形式与内容,程序严重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抚顺市 A 区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某坐落于抚顺市 A 区 XX 街 10 号楼 1 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 A 区政府负担。
从焦灼无助到胜诉维权,本案件印证了 “法律是公民合法财产的坚强后盾”。恒略律师凭借对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梳理,成功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也为规范行政机关征收行为、保护公民财产权贡献了专业力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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