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来自河北的小金陈遇到了烦心事儿,自己和妻子小陈莫名成了被告。明明是六人为合伙成立公司而租赁的场地,现在合伙人张某却将他们二人起诉到法院,称案涉房屋为其三人作为承租人共同承租案涉房屋,现要求二人支付房屋上半年一半的房租、押金、居间代理费。无助的小金、小陈决定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代理出庭应诉,结合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律师指出案件的矛盾点和不合理之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小金,小陈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件介绍】
2021年12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承租方,乙方)通过居间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人,丙方)和甲方季某(出租方,甲方)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98.85平方米,房屋租赁期自2022年1月5日至2025年1月4日,租金每月人民币1.6万元,租金按照半年支付,支付方式押2付6,押金3.2万元,居间代理费1.6万元。
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于2022年1月5日交付给原告,原告及其父亲、朋友于2022年12月5日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使用,二被告及其孩子于2022年3月3日搬入案涉房屋居住使用。2022年12月1日,原告因案涉房屋出现问题向出租人季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原告将案涉房屋腾退并将房屋钥匙上交。
原告李某称: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二被告约定,租金和居间费各但一半。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支付房东6.4万元,2022年1月5日支付房东6.4万元。签署款项共计12.8万元;同时原告于2021年12月支付居间人中介费1.6万元。2022年7月4日,原告支付房东下半年房租9.6万元。
二被告现已将2022年下半年房租4.8万元支付原告。但上半年房屋租金、押金及中介费7.2万,二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租金48000元、中介费8000元及押金16000元,共计72000元及利息。
对此,恒略律师结合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指出: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承租的合意及事实。原告、被告小金及案外人汤某、马某、马某某、何某等六人合伙创立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并承租案涉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并供全体投资人使用。
因原告是成立该公司的倡导者,具体处理公司的注册及运营事宜,因此被告小金及其他四人将投资款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出面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但承租房屋的租金、押金及中介费系6人共同出资,承租房屋的目的是公司办公使用。
案涉房屋系全体投资人共同承租,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表示案涉房屋可以解决投资人的额居住问题,原告与被告小金之间不存在共同承租合意;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承租房屋是为创业使用,现创业失败,各方间的纠纷应通过各合伙人共同清算的方式解决,而非提起租赁合同纠纷之诉。关于押金部分,因押金可以退回,原告主张分摊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小金、小陈共同租租赁案涉房屋,小金、小陈应支付其垫付的租金48000元、中介费8000元及押金16000元,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与二被告就共同租赁案涉房屋及租金、中介费及押金的承担等问题达成合意。故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负担。
【恒略说法】
合伙具有形式灵活、简单等特点,故此也成了很多初涉创业者的首先。很合伙人觉得“白纸黑字”不免让关系生分,从而不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等,认为口头约定、和气生财即可。但基于互相“信任”的合伙,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的。恒略律师提示您,合欢人之间即便感情再好,也应签署书面合伙合同,对相关事项的各方全力义务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