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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为朋友信用卡套现几十万元,对方却久拖不还,恒略律师助出借方胜诉

案件简述: 王亮与刘磊系朋友关系。2016年刘磊因炒股向王亮借款25万元用于炒股,言明一年归还,承诺利息20%。王亮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出借给刘磊。后刘磊利用王亮的信任,又借用了王亮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开始尚能定期归还,后称资金紧张,共计18万元信用卡欠款无法还款。(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磊还用王亮招商银行信用卡套…

案件简述:

王亮与刘磊系朋友关系。2016年刘磊因炒股向王亮借款25万元用于炒股,言明一年归还,承诺利息20%。王亮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出借给刘磊。后刘磊利用王亮的信任,又借用了王亮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开始尚能定期归还,后称资金紧张,共计18万元信用卡欠款无法还款。(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磊还用王亮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2万元没有归还。后王亮归还了全部信用卡欠款。以上款项共计45万元。王亮多次向刘磊催要,刘磊于2018年1月6日向王亮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但到期并未归还。后王亮无法联系上刘磊,故王亮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诉至法院帮助维权。

律师受案后,认真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和查询相关判例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没有出庭,系缺席审判,因此需要原告提供的证据要充分,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原告主张的事实才能被法院认定并予以认可。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恒略律师认为:王亮向刘磊出借款项,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王亮自认出借款项包括其代刘磊偿还招商银行信用卡的2万元和刘磊使用王亮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套现的18万元及转账款项25万元。并提交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亮返还借款39.1万元;

二、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关于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的20万元,王亮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王亮与刘磊之间该2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王亮与刘磊2017年6月2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亮曾以代为偿还信用卡的方式向刘磊出借2万元。而2018年王亮在与刘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刘磊使用王亮信用卡套现18万元,刘磊亦表示将偿还。对于该20万元,因借款合同无效,刘磊需向王亮返还,亦应向王亮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对于王亮以自有资金出借的款项25万元,王亮与刘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王亮主张向刘磊出借25万元,但其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金额仅为19.6万元。王亮在本院第一次开庭时称,25万元均系转账方式交付,剩余款项已找不到转款记录。后在第二次开庭时又称出借的剩余5.4万元系现金形式。故本院对王亮主张现金交付的5.4万元的陈述不予采信。

就刘磊还款情况,王亮称刘磊并未还款。但王亮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显示刘磊曾于2018年2月12日向王亮转款5000元。王亮虽称该款项与本案无关,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现并未证据证明刘磊曾向王亮偿还其他款项,故刘磊欠付王亮借款本金共计39.1万元。

恒略说法:

出于朋友情谊,在自身资金短缺的前提下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款,最终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实在是得不偿失。借钱需要量力而行,广大的信用卡持卡人应注意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不要将信用卡套现后作为借贷资金,更不要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给他人使用。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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