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若造成患者损害,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我所陈萍律师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判决其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为原告成功追回各项损失共计 172191.9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突发疾病就医,术后病情骤变致身亡
2024 年 8 月 26 日,70岁的刘华因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由家属拨打120送往 A 人民医院急诊科,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当日收住院治疗。8 月 27 日,医院为刘华行全脑血管造影加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血栓取出术,手术记录显示顺利,术后刘华进入重症监护室恢复治疗,恢复情况良好,于 9 月 6 日转入普通病房。9 月 8 日,康复科医师评估其病情平稳,建议转康复科进行肢体康复治疗。
本以为病情逐步好转的刘华,却在 9 月 9 日凌晨突发意外。凌晨 3 时,刘华出现头疼难忍、发烧、双臂打颤、呼叫不应等症状,家属立即找到值班医生,医生仅给予富马酸喹硫平片八分之一片鼻饲,未采取其他任何诊疗措施。6 时 55 分,刘华意识模糊不清、发热寒战,该症状持续至 9 时,医院仍未采取有效诊疗手段,还要求家属为刘华办理出院手续,转康复科继续治疗。
上午 10 时左右,刘华转入康复科后,家属发现其瞳孔不等大,紧急要求康复科医生开具 CT 检查单,头颅 CT 检查显示刘华颅内大面积出血、脑疝形成,病情已危重至无治愈可能。最终,刘华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因脑疝、呼吸循环衰竭离世。痛失亲人的家属认为,A 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刘华死亡,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帮助维权。
律师助力:以专业鉴定为依据,明确医院过错与赔偿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陈萍律师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从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等多方面入手,为原告的维权主张筑牢基础:
全面收集证据,固定案件事实:指导原告收集了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身份关系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病历、影像诊断报告单等,完整还原刘华的诊疗过程与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在诊疗中存在未及时检查、未采取针对性治疗、违规要求出院等过错行为;同时收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为过错认定与费用主张提供依据。
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陈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 A 人民医院对刘华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刘华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合理计算赔偿数额,明确责任比例主张:根据河北省 2024 年度相关赔偿标准,精准计算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结合鉴定意见中医院过错为次要责任的结论,综合案件中医院的过错情节,主张被告按 44%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合计 274548.12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紧扣法律规定,强化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医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刘华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赔偿主张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医院辩称:责任比例应为20%,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
被告A人民医院辩称:
1.患者自身患有多种严重疾病,死亡根本原因系其自身疾病进展;
2.鉴定意见虽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仅建议承担“次要责任",按司法惯例应承担20%赔偿责任;
3.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算不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无依据。
法院判决:认定医院次要责任,按30%比例赔偿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A人民医院对刘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大小为次要。
原告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按河北省 202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10 元*10 年(刘华死亡时 70 周岁)为 4561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丧葬费按 202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97046 元 ∕ 2=48523,鉴定费 19350 元,共计 573973 元。被告应按司法鉴定的次要责任承担 30%比例的赔偿责任即 172191.9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淑芬、刘志强、刘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损失 172191.9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刘淑芬、刘志强、刘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709 元, 由被告A人民医院负担1871.5 元, 由原告刘淑芬、刘志强、刘莉负担 837.5 元。
恒略说法:
本案中,陈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清晰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赢得了公正的判决。法院的判决不仅让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对每一位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患者权益的救济,更是对医疗行为的有力规范与引导。本案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科学依据,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划分责任的准绳,而公平合理的赔偿,则是抚慰伤痛的最后慰藉。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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