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种植多年的果树,一夜之间被清除
刘淑芬(化名)与丈夫李胜(2023年12月去世)是北京市通州区A镇曙光村村民。多年来,夫妻二人在曙光村种植了部分土地,栽种了蔬菜和树木。尽管二人未与曙光村村委会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但这些地上物是他们辛勤劳作的心血,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财产。
然而,2021年12月17日左右,刘淑芬发现自家种植的果树被清除。她立即报警。经警方介入后,在涉案土地处施工的江苏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材料,称该公司是根据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施工要求,对红线内的果园树木进行了砍伐。
面对果树被毁的事实,刘淑芬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4年10月,她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邮寄了起诉状及材料,以A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一审二审接连败诉:法院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
然而,诉讼之路并不顺利。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刘淑芬主张A镇政府于2021年12月砍伐、损毁了她在曙光村租赁土地上的地上物。但一审法院认为,刘淑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且A镇政府否认了刘淑芬所述事实,遂裁定驳回刘淑芬的起诉。
刘淑芬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再次驳回了刘淑芬的起诉。
一、二审接连败诉,意味着刘淑芬连进入实体审理的大门都未能叩开。但她没有放弃,而是选择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介入:直击原审裁定的根本错误
接受委托后,都超丽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敏锐地捕捉到了原审裁定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无事实根据”属认定事实错误。 刘淑芬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长期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蔬菜、树木,对地上物享有合法权益。施工方B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已初步证明清除行为的发生,原审法院未对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仅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A镇政府是涉案项目的法定责任主体。 经查,涉案土地位于通州区A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案项目的腾退人为A镇政府和C公司。A镇政府和C公司已就包括涉案土地地上物在内的补偿事宜与曙光村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由A镇政府和C公司负责拆除。涉案腾退补偿方案亦明确规定:在《腾退公告》公布的腾退期满后,被腾退人拒不配合腾退工作的,由A镇政府依法处理;拒不腾退房屋的,由A镇政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原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实施主体,属于适用法律错不当。 郄律师指出,在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行政机关虽然可能不直接实施拆除行为,但作为项目的组织者和法定责任主体,应对强制清除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未结合涉案项目的性质、A镇政府在涉案项目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仅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镇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即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郄律师以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法确认A镇政府拆除毁坏刘淑芬位于曙光村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A镇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高院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
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本案再审申请全面审查,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淑芬虽未与曙光村签订承包合同,但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蔬菜、树木,其对地上物享有合法权益。
经查,涉案土地在通州区A镇曙光村等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案项目的腾退人为A镇政府和C公司,B公司根据C公司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施工要求对刘淑芬的部分地上物进行清理、毁损。A镇政府和C公司亦就包括涉案土地地上物的补偿与曙光村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曙光村村委会将搬迁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及附属物、露天场地腾空后交付给A镇政府、C公司的指定单位,并由A镇政府和C公司负责拆除。
同时,涉案腾退补偿方案亦规定在《腾退公告》公布的腾退期满后,被腾退人拒不配合腾退工作的, 由A镇政府依法处理,拒不腾退房屋的, 由A镇政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因此,原审法院未结合涉案项目的性质、A政府在涉案项目中的地位等,对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仅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镇政府实施了拆除毁坏刘淑芬位于曙光村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即认定刘淑芬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进而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刘淑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至此,当事人再审维权取得阶段性重大胜诉,案件将回到二审法院重新全面审理,刘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得以恢复。
恒略说法:
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囿于一审、二审的裁定结论,而是从项目性质、政府职责、补偿协议内容等关键细节入手,精准锁定A镇政府作为法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更是当事人与律师共同不懈努力的结果。
行政诉讼程序虽严,但绝非“告官无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程序的曲折而丧失法律的保护。面对强制拆除、强制清除等行政行为,广大民众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保留报警记录、现场照片、施工方说明等关键材料;同时,更要坚定维权信心,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申请再审、申诉等救济途径。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