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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继承纠纷,恒略律师助当事人继承应得遗产份额

案件简述: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了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某2、长女刘某1、次子刘某3、次女刘某4 。(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7年9月14日去世,被继承人刘某于 2022年7月25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208号房屋一套。 作…

案件简述: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了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某2、长女刘某1、次子刘某3、次女刘某4 。(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7年9月14日去世,被继承人刘某于 2022年7月25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208号房屋一套。

作为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刘某1委托恒略律所陈美娥、叶青宇律师代理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当即着手代理工作,确定遗嘱类型,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确定遗产范围及分割比例等工作。

各方继承人意见:

继承刘某3表示:关于涉案208号房屋,二被继承人均留有遗嘱,案涉房屋中属于刘某的份额由刘某1及 刘某2、刘某4继承,属于张某的份额由刘某3一人继承。对于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理财因为遗嘱安排,我不享有份额;刘某的丧葬费、抚恤金我不主张,我放弃。

继承人方继宁表示,认可二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内容。但银行存款应扣除我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等费用。

继承人 刘某2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在民法典颁布前死亡,适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继承人刘某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死亡,适用民法典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张某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老墙根街107号院3号楼3层208号房产份额留给方仲宁继承,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刘某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该份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刘某的名下房产份额,按照刘某的遗嘱,由 刘某2、刘某1、刘某4共同继承。

因 刘某3放弃对刘某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分割,故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由刘某1、刘某4、 刘某2平均分割。

判决结果:

1.案涉208号房产由 刘某3、刘某1、刘某4、 刘某2共同继承所有,其中 刘某3占二人之一,刘某1、刘某4、 刘某2各占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2.被继承人刘某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1565289.52元,由刘某1、刘某4、 刘某2共同所有,各占三分之一。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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