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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借名买房合意难证,熊斌蓉律师助当事人成功驳回对方诉求!

案件简述: 王佳、王奕和王冰本应是手足情深的兄弟姐妹,然而,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6号楼502号房屋,却让亲情陷入了纠葛。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997年,当时他们的父母与王佳一家、王奕一家共同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分得502号、602号两套安置房。(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王佳称拆迁时,父母与其协商502号房屋…

案件简述:

王佳、王奕和王冰本应是手足情深的兄弟姐妹,然而,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6号楼502号房屋,却让亲情陷入了纠葛。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997年,当时他们的父母与王佳一家、王奕一家共同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分得502号、602号两套安置房。(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王佳称拆迁时,父母与其协商502号房屋归王佳所有,由王佳一家居住,购房款由王佳缴纳,但考虑到使用父母工龄买房缴纳的购房款能少一点,因此在购房时使用了父母的工龄,房屋登记在父亲王鼎名下, 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王佳。

2000年11月份,502号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原告王佳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家三口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

如今,父母均已先后去世。王佳认为该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与父母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502号房屋归王佳所有。

王奕表示同意王佳的诉求;而王冰则坚决反对,认为502房屋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在遗产继承纠纷终予以分割,并委托恒略熊斌蓉律师代理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王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根据法律规定,借名买房通常需满足: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书面或事实推定);实际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原告需对此进行充分举证。

庭审交锋:

为支持其主张,王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人证言:刘静(王佳配偶的姐姐)称王佳曾向其借款1.5万元买房;邻居李华称看到王佳两口子办理入住手续,并听说交房款期间王佳一家去借钱了,推测房款是他们支付的;邻居张桂花提到了拆迁政策。

《准住证》:该证件载明地址为502号房屋,姓名王佳,进住人口3人(王佳一家三口),备注为“回迁购房,产权人王鼎”。原告认为,这证明了其实际居住和购房的事实。

关于与房屋有关的票据及产权证原件持有情况,王佳、王奕均称,发票原件在王奕手中,房屋未办理产权,没有房产证,也没有购房合同原件,补交费用的发票在王佳处。

熊律师深知,在这场诉讼中,每一个细节、每一份证据都至关重要。面对王佳的诉求,她冷静分析,有条不紊地进行答辩。她指出,借名买房需满足两个核心要点:一是双方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二是实际支付购房款。但从目前王佳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两点都无法得到有力证明。

1.无书面或事实合意:

刘静作为王佳配偶的姐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且没有借款凭证证明钱的用途;李华只是听说王佳借钱付款,并非亲眼所见;张桂花的证言也无法直接证明王佳在涉案房屋中有拆迁利益。

2.产权登记效力:

房屋始终登记于王鼎名下,购房发票、合同原件均由父母持有(去世后被拿走),原告仅持有补交费用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出资。

3.居住≠所有权:房屋一直由王佳居住这一事实,熊斌蓉律师强调,基于亲情让子女居住并不代表所有权的约定。

4.遗产属性:房屋系使用父母工龄购买,应纳入遗产范围依法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慎审认为:

借名买房需双方明确合意,而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或其他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因利害关系或传闻性质,证明力不足。

《准住证》及居住事实无法证明所有权归属。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王佳与王鼎、刘淑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最终判决驳回了王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尊重事实,但更依赖证据。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情感因素易与法律事实混淆,提前规划、留存证据方能避免争议。熊斌蓉律师凭借专业素养,精准把握举证规则,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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