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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十五年土地拉锯战终告捷:郄超丽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成功撤销政府违法答复

近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代理A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诉某市B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胜诉复议决定:撤销B区政府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责令其60日内重新对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为当事人拖延十余年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维权之路取得关键突破。(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

近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代理A实业有限公司、马某某诉某市B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胜诉复议决定:撤销B区政府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责令其60日内重新对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为当事人拖延十余年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维权之路取得关键突破。(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一块土地,两度复议,三次评估,十余年未决

合法拍得土地遭征收,补偿久拖不决

2009年2月,申请人A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147.31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某市B区曙光村原“XXX厂定书"名下的13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该地块中,有证部分为3953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商业服务业用地,另有4410平方米有地籍档案批准面积,其余为拍卖文件中明确为国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未单独办证土地。

2011年,该地块被正式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拆除了地上附着物,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城市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被中请人仅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补偿,未对土地本身作出任何补偿。

2011年11月,被申请人下属前进街道办事处出具《征地拆迁补充说明》,承诺“土地问题按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在两个月内结算,未结算前不动用该土地”。然而,被申请人不仅未兑现承诺,反而擅自在该地块上进行多项市政工程建设,导致士地完全丧失开发条件。

此后十余年间,申请人多次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从1244万元到1631万元不等,但被申请人始终以“土地性质及归属未达成共识““未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等理由拒绝补偿。

2025年5月,申请人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遂首次向市人民政府电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10月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由请事项作出处理。

然而,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却以“地块为国有无偿划拨土地,无法进行征收补偿"为由,直接拒绝补偿。申请人遂委托恒略律所郄超丽律师代理,向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律师助力:

代理本案的郄超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法律分析,形成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称“马某某妻子李红梅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地上物及附属设施”,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交付确认书均明确记载买受人为A实业有限公司,李红梅仅作为公司代理人办理手续。被申请人混淆买受人主体身份,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二)国有划拨土地并非不可补偿

被申请人以“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为由拒绝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土地无论有证部分还是无证部分均属于国有土地,申请人通过合法拍卖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土地应给予公平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在被征收时依法应当获补偿。被申请人援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无偿收回"的规定,混淆了"停止使用收回"与"国家征收"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三)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可归责于申请人

案涉士地自2011年即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擅自占用建设导致过户条件丧失。目申请人已通过拍卖取得实际使用权,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过户与否不影响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拍卖合同中"买受人自行承担土地出让金”的约定,系申请人与拍卖委托人之间的民事约定,与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土地出让金可在补偿结算中依法抵扣,而非拒绝补偿的法定事由。

(四)被申请人的回复直接违反生效行政复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已作出X政复决(2025)XX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补偿安置申请事项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不仅未依法作出补偿处理,反而作出拒绝补偿的回复,属于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出以下辩称意见:

第一,关于职权依据。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认为其作为征收人有权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关于事实依据。“XX国用(2001)字第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XXX厂定书”,于2001年取得划拨土地3953平方米。2009年A公司竞拍成功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

第三,关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援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无偿收回。XXX厂定书已于2006年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拍卖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停止使用划拨土地,被申请人有权无偿收回。此外,2011年国家征收时,同样有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A公司要求土地补偿缺少法律依据。另据某市自然资源局B分局查档,申请人主张的其余土地为曙光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已支付给村集体,申请人无权主张。

第四,关于程序依据。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调查、回复和送达手续,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裁决:撤销违法答复,责令重新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然而,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第一,对位于B区前进乡曙光村的原XXX厂地上物及附属设施竞拍人认定错误。根据《土地使用权(含地上房屋)有偿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为A实业有限公司,而非马某某妻子李红梅。

第二,对申请人主张的13000平方米土地补偿请求,被申请人未在回复中作出有效回应。

第三,对于“该地块为国有无偿划拨土地,无法进行征收补偿"的结论,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也未针对申请人的主张作出说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本案胜诉再次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征收必须公平补偿;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无偿收回”规避补偿义务。企业遇征收补偿争议,应及时固定权属、占有、投入、评估等证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维权,避免长期拖延导致权益受损扩大。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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