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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劳务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讨回10万元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件简介: XX装饰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自 2021 年开始,XX装饰有限公司对外承接装修项目后,将部分劳务交于陆某完成,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就案涉工程的结算,双方于 2022 年1月19日签订《工程款支付明细》,约定:就某三地工程,结算总额为二十万元整;付款方式分…

案件简介:

XX装饰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自 2021 年开始,XX装饰有限公司对外承接装修项目后,将部分劳务交于陆某完成,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就案涉工程的结算,双方于 2022 年1月19日签订《工程款支付明细》,约定:就某三地工程,结算总额为二十万元整;付款方式分二次付清:第一次2022年1月26日前付款十万元整;第二次付款为 2022年 4月 30日前付清十万元整。过期没有支付按支付金额年息 24%计算。

陆某在“施工方”处签字,林某在“公司”处签字。协议签订后,林某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个人账户向陆某支付 10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陆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XX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共计10万元及拖欠劳务费利息。

Q1: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称:

1.林某已经将欠付陆某的10万元中的6.26万元支付给了陆某的债权人杨某,该笔金额应当扣除,剩余3.74万元同意支付。

2.拖欠劳务费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为3.74万元,且约定年利率24%的利息实际为违约金,该违约金显著过高,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3.林某作为XX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款支付明细》落款公司处签名,属于履职行为,林某无需承担责任。

Q2:恒略律师提出:

1.XX装饰有限公司与鲁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和关系,双方对案涉工程达成劳务费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2.二被告称欠付陆某的10万元中应扣除已代陆某向案外人杨某支付的6.26万元。

首先,陆某不知情亦不认可,而且没有证据显示陆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通过证据可知,陆某对XX装饰有限公司的10万元债权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该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向杨某支付6.26万元。即便杨某对陆某享有债权,亦不存在陆某存在怠于行使对XX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等行为而影响杨某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佐证杨某享有债权人代位权;

最后,陆某对XX装饰有限公司、林某所述代陆某向杨某付款的事实并不知情,二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曾告知陆某并取得其认可。

同时,我方申请证人谢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受陆某雇佣在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其称杨某以XX装饰有限公司的监工在项目中出现过。

3.关于利息。《工程款支付明细中》双方明确第二笔10万元于2022年 4月30日到期;逾期未付按年息24%结算。陆某按此主张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XX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陆某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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