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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征地社保履职申请遭逾期不答复,郄超丽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案件概况:土地被征,社保无着 2022年,XX县前进镇曙光村因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祁某3等130名村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失去土地后,失地社保成为农民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未来养老的重要依靠。然而,征地完成后,被征地农民的失地社保安置却迟迟未能落实。 七位申请代表…

案件概况:土地被征,社保无着

2022年,XX县前进镇曙光村因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祁某3等130名村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失去土地后,失地社保成为农民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未来养老的重要依靠。然而,征地完成后,被征地农民的失地社保安置却迟迟未能落实。

七位申请代表人——陈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祁某1、祁某2、祁某3、祁某4,均为曙光村村民。经核查,他们完全符合法定的失地社保安置条件。但截至2026年初,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仍未按照法定标准为他们作出合理的失地社保安置,申请人的生活因失地社保未落实而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6年3月26日,七位申请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通过邮政EMS向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了《失地社保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据国家及《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申请人纳入相应的失地社保体系,足额缴纳政府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快递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8日签收了该邮件。

然而,签收之后,被申请人既未启动任何实质性办理程序,也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的沉默已远超法定的60日答复期限。无奈之下,郄超丽律师再次代理七位申请人向XX县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工作及法律意见:

郄超丽律师梳理征地事实、固定全部关键证据,包括复议申请材料、村民身份证明、申请书邮寄底单、EMS 签收查询凭证,完整还原申请履职、行政机关签收却不予书面答复的完整事实链条。在复议审理阶段,郄超丽律师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提出核心法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在30日内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此 条款清晰界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 征地农民负有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长远生计的法定义务, 人社部门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合理安置失地社保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的补失地社保补偿安置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未履行法定补偿安置义务,该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郄律师明确提出复议请求:第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失地社保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第二,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相应的失地社保体系,足额缴纳政府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5〕XX3号),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需由自然资源部门通知村集体讨论、乡镇初审、多部门审核等前置程序。被申请人称其未收到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因此无法进行资金测算、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同时,被申请人主张收到申请书后已通过电话向代理律师做了政策解答,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复议结果:

XX县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郄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6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失地社保补偿安置申请书》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一、被申请人负有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法定职责。按照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 定,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 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申 请人依据被申请人的职责提出书面请求,被申请人签收后即负有 答复义务,被申请人以“未收到相关部门材料”为由主张无法处理,实质上混淆了内部工作流程与对外法定职责的关系,即便需 要其他部门配合提供材料,也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协调事项,不能 以此为由对申请人不予答复。

二、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正式履职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 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签收,依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 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的 《失地社保补偿安置申请书》后,第一时间打电话向被申请人代 理律师就单位职责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做 了政策解答,但未提供任何通话记录、录音或书面凭证证明答复 的具体内容,故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请求 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因此,被申请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行为构 成行政不作为。

三、对于申请人请求将其纳入相应的失地社保体系,确保依 法享受足额失地社保待遇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纳入相应 的失地社保体系,县社保局将按最新标准足额兑付至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本案在郄律师专业代理下,当事人复议取得胜诉结果,行政机关不作为被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推动社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130 名失地群众的养老保障权益得到制度层面的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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