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陕西省 A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赔偿判决书,为刘淑芬、张权老两口长达多年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句号。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的全程代理下,不仅助其成功确认 市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更最终斩获100余万余元赔偿款及相应利息(最开始征收部门仅认定赔偿10余万元),守住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从确认违法到索赔之路
原告刘淑芬、张权为夫妻。2007年,原告户申请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审批表载明户主刘淑芬,成员包括丈夫及三个孩子(含外孙),经逐级审批同意按规划方位翻建,划拨宅基地121平方米,多余地基交集体。2009年前后,原告户在曙光村三组建房,至2021年11月17日被拆,一直未装修、居住。
为建设开发F区,A市政府2010年3月26日发布6X号补偿安置办法,2011年7月发布一期补偿安置细则细化标准。2011年12月31日,陕西省政府批复同意将相关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原告户房屋在F区一期规划及征收批复范围内。
因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0月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测绘公司测绘原告户房屋总面积814.78平方米,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2015年10月26日出具报告,估价对象在2011年4月11日时点房屋评估总价值为1003488元。
2017年2月,被告发布新修订的一期补偿安置办法,调整补偿安置标准,对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对象、安置房屋面积、补助补贴、奖励等多方面作出规定,还明确房屋权属、面积不明确的处理办法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要求等,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及细则。
2021年6月15日,征收实施单位称原评估仅121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其余超建面积不纳入评估范围。2021年6月18日,评估公司补充评估结论为2014年1月30日估价时点,房屋评估价值176285元。
2021年11月17日,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等的情况下,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房屋拆除。面对强势的公权力行为,原告感到无助与愤慨。经人介绍,原告委托了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吴佳妮律师。吴律师接手后,经过缜密调查取证,于2023年底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4年初,一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得到了司法的最终确认,为后续的行政赔偿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违法行为确认后,吴佳妮律师马不停蹄,立即代理原告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在被告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后,吴律师随即代理原告提起了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即在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前提下,其是否应当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与标准如何确定? 具体包括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屋内物品损失的认定、以及原告应得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费用的计算问题。
律师代理意见:
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强制搬迁,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第三人某某公司在原址上修建了3号楼,因此无法恢复原状。本案系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原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强拆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合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强拆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法院可以摇号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被告市政府答辩要点
A市人民政府辩称:
房屋合法性存在争议:主张原告房屋仅有121平方米具有合法审批手续,其余超建部分属违法建筑,不应按合法建筑全额赔偿。其提供了2017年已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院判决,试图证明超建部分的违法性。
赔偿标准应适用征收补偿规定:认为本案实质是征地拆迁补偿争议,赔偿应依据其发布的《A市F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的标准进行,而非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
物品损失已妥善处置:声称强拆前已为原告提供过渡房,并将室内物品搬至其中保存,不存在物品损失赔偿问题。
否定惩罚性赔偿及部分间接损失:认为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佳妮律师部分核心观点,并作出了如下认定和判决:
赔偿责任成立:生效判决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被告A市人民政府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房屋赔偿范围与标准:
面积认定:采纳测绘报告,确认房屋总面积为814.78平方米(砖混592.70㎡、砖木153.49㎡、棚68.59㎡),否定了被告主张仅赔121平方米合法面积的意见。
标准确定: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属集体宅基地自建房,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房,直接按市场价赔偿依据不足。但为体现对违法强拆的否定性评价,决定在参照被告2017年新补偿安置办法中“房屋重置价”的基础上,上浮45% 确定赔偿单价(砖混1473.2元/㎡、砖木1305元/㎡)。最终认定房屋主体赔偿款为 1,073,470.09元,另酌情支持了棚户、库房等构筑物赔偿 6,295.53元。
物品等其他损失:原告未提交详细物品清单但部分损失客观存在,结合视频资料与生活经验,酌情支持了院场、搅拌机、零星树木及未妥善保管的物品损失,共计 24,650元。
补助费用与利息:支持了搬迁补助费2500元及搬迁奖励费10000元,合计 12,500元。否定了生活补贴、过渡费等请求。同时支持了以赔偿款为基数,自强拆之日(2021年11月17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其他诉请驳回: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租金损失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权、刘淑芬赔偿款共计 1,116,915.62元 及相应利息;同时,原告可在指定期限内取回被告保管的物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赔偿维权之路漫长且复杂,专业律师的介入能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少走弯路,切实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对抗违法行政行为,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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