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原告杨笑的父亲杨大山与被告周志强是堂兄弟关系。2017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示《A转运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以110,000元的款项出让A转运公司5%的股份给原告。此后杨笑收到了 24个月、每月1500元的分红款。(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2019年3月10日案外人刘昊向原告出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114,000元的款项出让B转运公司8%股份给原告。即日起杨笑持有B转运股份为13%(5%+8%)此后原告收到了3个月、每月4500元的分红款。两次股权转让款经被告及案外人刘昊的指示,均转账至案外人张权名下。
2019年7月,杨笑与周志强签订了《退股协议书》,约定周志强以228,000元的价格受让杨笑持有的B转运公司13%股权,且最迟要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转让款。同时,在未支付退股款项前,周志强需每月支付2500元股份分红款。
可协议签订后,周志强虽按约支付了分红款,却迟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的父亲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杨笑在2019年1月31日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其监护人系父亲杨大山。这一特殊情况,也为案件的处理增添了几分复杂性。
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
协议效力问题:杨笑为精神残疾三级患者,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退股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问题:被告未按约定退还股权转让款是否构成违约?利息计算是否合理?
监护人追认问题:杨笑父母在协议签订前后的资金支付、催款行为是否构成监护人对协议的追认?
接受委托:
田娇艳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她发现,虽然杨笑在签订协议时已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但结合其母亲支付股权转让款、父亲通过微信催款等行为,可以推断出杨笑签订协议的行为已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因此,田律师认为,《股份转让协议》和《退股协议书》均合法有效。
证据梳理:
调取杨笑母亲刘淑芬的转账凭证、周志强出具的《A转运股份转让协议》、案外人刘昊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退股协议书》,锁定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实。
收集杨笑的残疾人证、监护人证明、其父亲杨大山通过微信催收等材料,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已获监护人实际追认,确保协议效力。
整理被告支付分红的微信记录及银行流水,佐证其部分履约但未完成主要义务的事实。
法律依据:
针对杨笑的行为能力问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其签订协议虽需监护人同意,但杨笑父母通过支付款项、代收分红、催款等行为已实际追认协议,协议合法有效。
依据《退股协议书》明确约定的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主张周志强未履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结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精确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与标准,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庭审应对:
被告周志强未出庭答辩,田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逻辑严密的陈述,使法院采纳全部证据与主张。
针对利息争议,以及《民法典》第584条,强调违约损失应包括实际资金占用成本,最终法院支持按年利率4.15%计算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周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其向杨笑退还股权转让款224,000元,并按年利率4.15%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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