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被继承人张凯与马雯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即张浩,吴丽娟系张凯之母。张凯于2021年2月8日去世,张凯之父已先于其去世。A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股东为张凯、马雯,张凯为法定代表人,马雯为监事,原告刘阳系A公司职员。
原告与张凯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欠款合同》,确认张凯欠付借款40万元,欠付工资81286.5元,此后张凯仅偿还1万元,同意自诉讼请求中扣除。
为要回剩余欠款,原告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恒略律师认为张凯的40万元借款系用于A公司使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工资81286.5元张凯构成债务加入,就此不再要求A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但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决:
1.三被告马雯、张浩、吴丽娟连带偿还原告欠款481286.5元;2.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计算,按年利率10%计算);3.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利息(以812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
Q1被告辩称:
马雯、张浩认可40万元借款时张凯的债务。我们与吴丽娟现在法院尚有关于张凯遗产分割的诉讼,所以我方意见是等该法院诉讼结束后,再进行清偿。81286.5元工资有另一案号为**77诉讼,判了45万余元,是包含这81286.5元的,所以这部分工资的钱我方不认可。均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利息标准过高。
吴丽娟认可4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张凯在欠条上签字,是代表公司行为,原告应起诉公司,该公司已注销,则应起诉张浩。81286.5元工资经案号**77的诉讼,判了45万余元,已经结案,包括了这八万多元的钱,所以这部分我不认可,但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利息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最终判决:三被告在继承张凯遗产范围内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阳欠款39万元、利息3783元;三被告在继承张凯遗产范围内于七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十九万为基数,案年利率百分之十计算);被告张浩、吴丽娟在继承张凯遗产范围内与被告马雯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81286.5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即使三被告就张凯的遗产分割仍在诉讼中,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张凯与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欠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其中,就欠付工资81286.5元,三被告认为已在**77号案件中处理,但本未看出存在该情况,该辩解不能成立。结合《欠款合同》对欠付工资81286,5元的表示,原告主张张凯构成对A公司债务的加入,并表示不再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张凯与马雯系夫妻关系,A公司成立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凯、马雯持股并均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的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该二人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张凯加入A公司的债务,应属张凯、马雯共同经营所负的夫妻债务,该二人应当共同偿还。现张凯已去世,张浩、吴丽娟作为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马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关于403万元借款,从《欠款合同》的表述未看出款项中用于A公司,从转账记录看款项系原告转至张凯名下,马雯、张浩亦对其在 **9号案件中的表述进行了合理解释,现原告和和吴丽娟缺乏证据证明40万元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该主张不能成立。该40万元借款应由马雯、张浩、吴丽娟在继承张凯遗产范围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原告认可成长已经偿还1万元,应予扣除。综合考虑两笔欠款的时间、性质、利率标准等,宜分配已偿还1万元至40万元借款中,并分别计算利息,利息均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就此分别予以判决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无不当。
恒略说法:
欠下巨额借款未还,借款人却撒手人寰,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首先,人死,债并不当然消灭,若债务人生前留有遗产,其遗产一般可用于清偿债务。其次,“父债”也不一定由“子”来偿,只有当债务人去世并留有遗产,且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时,债务人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但如何确定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如何执行这些遗产,或者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时如何主张权利,这些都是此类案件的难点与困境,恒略律师提示您,如果陷入此类困境,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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