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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十年医疗纠纷,白佳冉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达成300万元调解赔偿

案件简述:一场手术引发的九年苦难 2015年1月17日,时年30岁的刘磊在友人介绍下,从北京前往沈阳A美容医院(后更名为沈阳A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A整形医院”)进行颧弓缩小术。手术过程中,刘磊因麻醉过量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恢复生命体征,但因大脑长时间缺氧,最终成为植物人状态。(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一场手术引发的九年苦难

2015年1月17日,时年30岁的刘磊在友人介绍下,从北京前往沈阳A美容医院(后更名为沈阳A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A整形医院”)进行颧弓缩小术。手术过程中,刘磊因麻醉过量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恢复生命体征,但因大脑长时间缺氧,最终成为植物人状态。(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4年经法院作出判决书,刘磊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家属刘淑芬为监护人。

此后近十年间,刘磊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先后多家医院等机构长期住院,医疗费用高昂,家庭承受巨大经济与精神压力。A整形医院虽一直承担医疗费用,但始终未能就一次性赔偿达成一致。直至2023年A整形医院注销,由“后接手”的辽宁A整形外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持续为刘磊支付医疗费用。

此期间,A整形医院领导与被告二领导多次与刘磊家属就一次性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刘磊家属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白佳冉律师,正式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白佳冉律师围绕 “责任主体明确化、赔偿依据法定化、权益主张最大化” 的核心思路,展开全面代理工作,形成了针对性的代理意见:

(一)第一步:锁定责任主体 —— 从 “注销企业” 到 “双被告连带”

A整形医院为被告一丁秀梅个人(被告一)独资企业,2023年1月30日A整形医院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被告一作为投资人对A整形医院存续期间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二与A整形医院业务内容一致,A整形医院注销后,被告二作为法人继续以辽宁A整形外科医院名称对外开展业务,二者注册地址相同,对外公示企业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相同,工作人员相同,被告一曾为被告二股东与监事,且被告二一直为原告支付医疗费至起诉之日,二者存在人格混同。

依据F法律相关规定,恒略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一和被告二构成人格混同,应就案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直接解决了 “主体缺失” 的维权障碍,为后续索赔奠定了基础。

(二)第二步:固定医疗过错 —— 从 “损害结果” 倒推 “诊疗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是 “过错与因果关系” 的举证。恒略律师对整个诊疗过程进行逐项复盘,锁定两大关键过错点:

麻醉操作过错:结合手术记录、抢救记录及后续诊断,推断手术中存在 “麻药过量” 或 “麻醉监测不到位” 问题,直接导致刘磊呼吸心跳骤停;

救治延误过错:当日13 时 30 分出现危急症状后,A 整形医院直至 18 时 13 分才委托外院进行血气分析,近 5 小时的延误导致大脑缺氧时间延长,是造成 “植物人状态” 的重要诱因。

同时,律师重点收集了 A 整形医院及辽宁 A 整形集团持续近十年支付医疗费的银行流水、沟通记录,以此佐证二被告对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的默认态度,弱化了原告的举证难度。

(三)第三步:设计诉讼策略 ——“暂定赔偿 + 鉴定预备” 为调解留足空间

考虑到刘磊的损害后果涉及 “已发生医疗费、护理费”“待发生终身护理、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多项复杂费用,恒略律师在起诉时采取了 “灵活诉讼请求” 策略:先主张 “暂定赔偿 10 万元”,明确 “其余赔偿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另行计算”。

这一策略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为后续调解创造了弹性空间 —— 一方面,向法院和被告传递 “原告已做好伤残等级、因果关系、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准备” 的信号;另一方面,避免因初始索赔金额过高导致被告抵触,为协商预留了谈判余地。

综上所述,A整形医院在为原告刘磊行手术时存在重大过错,使用麻药过量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又未对原告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方式导致缺氧时间过长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一作为一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与杏林整形医院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四步:庭前调解攻坚 —— 以 “证据优势” 推动一次性赔偿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从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恒略律师抓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的契机,展开针对性谈判:

亮明责任底线:向二被告清晰阐述 “丁秀梅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责任” 与 “辽宁 A 整形集团的人格混同连带责任”,明确其无规避责任的空间;

量化损失依据:结合刘磊近十年的住院费用、护理成本,以及后续终身护理的测算,说明300万元赔偿款系 “合理且必要”;

化解被告顾虑:提出 “一次性解决、互不追责” 的方案,打消二被告对 “后续反复索赔” 的担忧。

最终,在证据优势与合理谈判的双重推动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三、达成调解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赔偿金额与支付时间:丁秀梅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一次性支付刘磊 300 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和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医疗辅助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包括抚养、赡养)人生活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纠纷终局性:双方约定 “一次性解决”,原告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亦不得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杜绝了后续纠纷。

该调解结果对原告而言具有多重优势:

确定性强:避免了 “鉴定耗时、二审拖延” 的诉讼风险,300万一次性到账保障了后续治疗的资金稳定性;

成本更低:无需支付高额鉴定费,且缩短了维权周期,减轻了家属的时间与精力负担;

终局性高:“互不追责” 的约定彻底解决了长期维权的后顾之忧,让家属能专注于刘磊的护理。

恒略说法:如何有效维权?

保存证据:

保留所有病例材料(门诊就诊记录、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等)

收集相关费用单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损害部位留痕(拍摄损害部位照片或者视频,记录损害过程)

及时申请鉴定: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论公正。

寻求专业帮助: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性与法律复杂性,建议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律师能够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办理鉴定申请、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并在诉讼程序中充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理性维权:

避免过激行为(如“医闹”),以免触犯法律。

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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