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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二审均胜诉!贠航代理侵权责任纠纷案,成功捍卫当事人房屋占有合法权益

引言 本案中,贠航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刘强,因一场历时多年的家族遗产纠纷卷入诉讼。本案的核心是刘强是否妨害其姐姐刘丽占有使用母亲遗留的房屋,并需支付高额使用费。经过一审败诉后,刘丽上诉至中院。贠航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质证,最终帮助刘强赢得二审胜诉,驳回刘丽全部诉求。(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

引言

本案中,贠航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刘强,因一场历时多年的家族遗产纠纷卷入诉讼。本案的核心是刘强是否妨害其姐姐刘丽占有使用母亲遗留的房屋,并需支付高额使用费。经过一审败诉后,刘丽上诉至中院。贠航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质证,最终帮助刘强赢得二审胜诉,驳回刘丽全部诉求。(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遗产继承引发的共有物纠纷

张淑芬与丈夫王刚育有子女刘丽、刘珍、刘强三人,王刚于1987年去世,张淑芬于2016年4月27日去世,遗留北京市海淀区某5号房屋一套。

2019年7月10日,北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刘丽占25%、刘珍占25%、刘强占50%。此后,刘丽委托女儿王敏和女婿吴刚于2019年10月24日上门讨要房屋居住权,但刘强拒绝。刘丽又于2021年起诉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但海淀法院要求其撤回该主张,另行处理。2023年9月,刘丽正式起诉要求刘强支付2016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6日的房屋使用费251,057元。

关键转折发生在2023年12月6日,海淀法院通过调解书(解决了共有物分割问题:房屋归刘强所有,刘强需向刘丽和刘珍各支付167.46万元折价款。但刘丽坚持追索此前的使用费,认为刘强“霸占”房屋妨碍其权利。

一审审理:原告证据不足,诉求被驳回

刘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求为:1. 刘强支付房屋使用费251,057元;2. 诉讼费由刘强承担。她主张刘强自2016年起独占房屋,阻碍其行使共有权,并提交了2019年判决书、2019年10月24日的录音(王敏、吴刚与刘强沟通记录)、2021年刘强的起诉状及2023年房租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房屋在2016年4月27日张淑芬去世后至2019年7月10日判决前,由三名子女共同共有;2019年7月10日后转为按份共有(刘丽25%、刘珍25%、刘强50%)。但法院指出,刘丽虽提交证据,却无法证明两点:一是刘强存在妨害其占有使用的行为(如阻拦出入);二是她本人曾向刘强直接主张过使用费。刘强在庭审中承认独自占用房屋,但强调刘丽可自由出入,且房屋未出租无收益。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判决驳回刘丽全部诉求。法院认为:作为共有人,三人均有权平等使用房屋;刘丽证据不足,且未亲自主张权利,故使用费请求无依据。

二审上诉:刘丽坚持诉求,贠航律师力辩驳斥

刘丽不服一审判决,于2025年4月1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改判支持其使用费诉求。上诉理由包括: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刘强拒绝其代理人(女儿女婿)即等于妨害其权利;二、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属共有权纠纷,非继承问题,一审错误适用《民法典》继承条款。

贠航律师代理意见要点:

法律关系错误: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关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原告主张房屋占用费请求权基础错误,原告主张与共有物分割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原告起诉时所确定的案由系共有物分割纠纷,与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无法形成对应关系;

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存疑:刘强从未见过该委托书,且房屋使用权属于专属性权利,不得通过委托他人行使,不认可该证据证明力。

无实际妨害行为:刘强自始未阻拦刘丽出入房屋,其作为共有权人合法占有房屋,未对外出租亦未产生收益,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权利主张瑕疵:刘丽本人从未直接向刘强提出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要求,刘丽所主张的房屋占用费支付标准没有任何基本事实依据及参考标准。

综上,恳请法院能够公正判决,驳回上诉人方的全部上诉请求。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强调,刘强作为共有人,其占用行为合法,刘丽诉求无事实和法律支撑。贠航律师的紧扣举证责任和共有权利本质——为刘强赢得彻底胜利。

二审法院由合议庭审理,确认一审事实,并分析关键法律点:

共有性质演变:2016年4月27日至2019年7月10日,房屋为共同共有,三人权利平等;2019年7月10日后转为按份共有,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房屋全部(非特定部分),刘强有权居住。

妨害行为举证:刘丽证据(录音、委托书等)不足证明刘强妨害其使用。法院特别指出,委托书真实性存疑,且2019年事件不涉及使用费主张;2022年起诉状中虽提及“法定孳息”,但该案以调解告终,未作实质认定。

法律适用:一审正确援引《民法典》继承条款,因纠纷源于遗产分割前状态;刘丽索要使用费缺乏依据,因共有人间无“付费”义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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