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10月19日,原告韦某与被告天津XX装饰涉及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轻辅报价》《主材代购清单报价》,约定被告承包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806室(以下简称806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
被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工程造价15万元,按工程进度分三期付款。付款报价单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工程期限为65日,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工期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此后,韦某依约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3月11日支付工程款10万,4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工期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直到2022年8月1日,被告仍未完成全屋墙面、石膏线、假梁、窗帘盒发生的开裂、地砖空鼓、平整度偏差较大、吊顶平整度偏差较大的返工维修,致使工期延误,同时产生了租金损失。韦某认为被告应承担返还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恒略律所苏本凯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恒略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代理工作,就案情和相关细节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并厘清案情涉及各时间节点和计算相应损失,同时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恒略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韦某委托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轻辅报价》《主材代购清单报价》,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照约定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就未履行部分承担退还款项的责任;同时因被告未完成全屋墙面、石膏线、假梁、窗帘盒发生的开裂、地砖空鼓、平整度偏差较大、吊顶平整度偏差较大的返工维修及违约金等,均应予以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全屋墙面、石膏线、架梁等维修费用、判令被告赔偿延期竣工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违约金等。
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未出庭应诉。经法院审理及对房屋的实地勘查,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及主要诉求,最终判决被告向我方返还装修款52477元、违约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就未履行部分承担退还款项;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代为维修的费用,经对涉案房屋现场勘验,确实存在需要被告维修的事项,因原告对其主张需维修之处既未进行质量鉴定,亦未进行实际维修,故该部分费用由本院在违约金范畴内进行酌定;关于违约金,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尚未支付的尾款金额,本院酌定违约金为20000元。
恒略说法:
生活中,因家装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质量、逾期完工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比较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不少困扰。恒略律师提示您,进行房屋装修应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切记勿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合同,以免“掉入陷阱”。日常生活中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果遭遇承包方未按合同履行,我们要记得及时对现场证据进行保留,及时要求停工整改,保持头脑清醒,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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