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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房产共有纠纷,李永慧、付小飞律师助委托人达成分割诉求

不动产共有的方式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存在家庭关系间,只有在共有关系丧失或者其他重大理由时才能进行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能分割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分割不动产,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确实面临诸多问题。 案件简述: 在繁华的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处位于朝阳区1…

不动产共有的方式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存在家庭关系间,只有在共有关系丧失或者其他重大理由时才能进行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能分割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分割不动产,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确实面临诸多问题。

案件简述:

在繁华的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处位于朝阳区101号的房产,这处房产因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家庭纷争。故事的主人公是黄磊,他与哥哥黄淼因父亲黄大山留下的房产继承问题,走上了法庭。

黄大山生前共有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两子,与后妻張桂芬育有三子,其中包括黄磊和黄淼。張桂芬于1990年去世后,黄大山于2010年也离世,留下了本案案涉101号房产。2021年初,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令该房产由黄磊和黄淼各继承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然而,黄淼对此判决不满,提出上诉,但最终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上述房屋在登记日期 2021年7月21日京(2021)朝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黄磊、黄淼,共有情况按份共有,共有份额黄磊、黄淼各50%,坐落北京市朝阳区10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自父亲去世后,黄淼一直独自占用该房产,并私自更换门锁,导致黄磊无法进入和使用。面对这一困境,黄磊决定委托恒略律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恒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准备了充分的诉讼材料。律师指出,根据法院之前的判决,黄磊和黄淼作为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产。同时,黄淼在判决生效后仍未积极配合黄磊使用房产,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黄淼则辩称,不同意黄磊的诉讼请求。称老人和黄淼一直住在劲松,老人已经给过黄磊房子,老人去世时没有明确遗嘱,始终没有解决房子问题,没有及时分割,法院出的意见是320万元,调解多次没有结果,黄磊希望评估结果是350万元,黄磊就反悔了。黄淼允许黄磊来房子里住,只是需要等到法院明确规划谁占哪里。

法院审理:

诉讼中,黄磊、黄淼军认可案涉房屋价值为260万元。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三百零三条、三百零四条之规定,黄磊、黄淼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按份共有各享有 50%份额,现无黄磊、黄淼维持共有关系的约定,故黄磊、黄淼作为按份共有人,均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案涉房屋,以结束共有关系,黄磊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主张,存在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双方对案涉房屋价值为260万元没有争议,本院以此作为依据,并综合房屋实际居住状况、共有份额等因素,确定案涉房屋归黄淼所有,由黄淼给付黄磊房屋折价款 130万元。对黄磊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向黄淼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问题。被继承人黄大山死亡时,案涉房屋成为遗产,黄磊、黄淼作为继承人,在确定继承份额前,为共同共有关系,黄磊对此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提出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对黄磊、黄淼继承份额作出判决并生效后,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黄淼仍未积极配合黄磊使用案涉房屋,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但黄磊主张的房屋使用费金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确认,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案涉房屋分割期间的房屋使用费金额,本院依实际情况并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酌定为10万元,对黄磊超出本院确定金额的部分房屋使用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七区 707 号楼4层10 房屋归黄淼所有;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黄淼给付黄磊房屋折价款 130 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黄淼给付黄磊房屋使用费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黄磊的大部分诉求,这场历时数年的家庭房产纷争,在恒略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恒略说法:

1.按份共有的分割原则

一般原则上对共有财产应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来源、共有关系的维持、出资贡献大小、共有财产的使用情况、生活生产的稳定性、有利于生产生活、出资情况、使用现状等方面综合考量。与不动产关系更紧密、关联性更强、贡献更大的,那份额自然会更多。

2.按份共有分割的处理方式

一般有拍卖、一方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占有方支付使用费给其他共有人。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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