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申请人刘强是北京市通州区A镇村民,自2017年起多次向当地镇政府申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均未获得明确答复。其家庭因人口增加急需建房,但宅基地审批长期搁置导致生活陷入困境。2024年8月7日,刘强通过邮寄方式再次提交《农村宅基地批准申请书》,镇政府于次日签收后仍未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
刘强认为,镇政府的不作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张宇实习律师,向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焦点问题:法定职责与程序争议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宅基地批准职权:镇政府主张其仅有“审核”职责,无“批准”权限,审批权应归属上级部门;
复议申请是否超期:镇政府认为刘强首次申请可追溯至2017年,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申请程序合法性:镇政府辩称刘强2024年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
双方答辩:法理交锋
1.申请人主张:
郄超丽律师指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为宅基地审批主体,镇政府混淆“审核”与“批准”概念,属推诿职责。针对复议期限问题,刘强2024年8月的新申请系独立行为,未超60日复议时效。此外,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镇政府未举证说明具体程序瑕疵。郄律师强调,宅基地审批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公民的合理申请。
2.被申请人辩称:
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强调,其仅有形式审查权,最终审批需报区级部门批准;且刘强2017年首次申请已超2年复议期限,本次复议应不予受理。同时,刘强 2024 年的申请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
复议机关审理:法律职责不容推诿
通州区政府经审理查明:
职权认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文,明确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具有 “审核批准” 的法定职责,直接反驳 “仅审核无批准权” 的主张;
时效问题:刘强于 2024 年 8 月 8 日提交申请,2025 年 3 月 5 日申请复议,未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程序合法性: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补正材料,亦未作出书面决定,程序违法事实明确。
通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刘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批准申请书》、邮单及物流截图等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 A 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强的申请进行处理。
恒略说法: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可推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审批负有审核批准职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拖延或拒绝。行政机关 “不作为” 同样构成违法,公民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追究其责任。
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律师在行政维权中的作用行政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与职权认定,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事实、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有效提高维权效率。如本案中,郄超丽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程序细节,成功推翻被申请人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遇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应积极留存证据,及时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行政机关亦须严守法定程序,避免因怠于履职成为被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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