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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借款人去世,法院判决由继承人还款

案件简述: 张某与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24日,赵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 赵某向张某借款181万元用于购置房屋,待资金周转完后即全部归还。当日,张某向赵某交付了181万元出借款。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赵某未还款。(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2年12月23日,赵某因病去世;赵某生前婚姻离异,未生育过…

案件简述:

张某与赵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24日,赵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 赵某向张某借款181万元用于购置房屋,待资金周转完后即全部归还。当日,张某向赵某交付了181万元出借款。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赵某未还款。(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2年12月23日,赵某因病去世;赵某生前婚姻离异,未生育过子女。赵某的父母赵某1、刘某夫妇已早于赵某去世。

赵某还有六个亲兄弟姐妹,即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其中赵某7及其配偶已经去世,其还有四个子女:赵某增、 赵某齐、 赵某明、赵某哲。

现张某委托恒略律所陈美娥、叶青宇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九被告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81万元;2、九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81万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和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赵某尚欠张某借款本金118万元。现赵某去世,上述借款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与赵某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逾期利息,故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现赵某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为赵某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五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应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181万元借款本金承担清偿责任。

赵某之兄赵某7早于赵某去世,赵某7的子女赵某增、 赵某齐、 赵某明、赵某哲可代位继承赵某7的遗产。四人也应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181万元借款本金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九被告在各自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对被继承人赵某所签欠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81万元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九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民间借贷是民间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务应区分,系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情况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

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的管理人实际占有、使用、控制遗产的,应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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