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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驳回对方全部诉求,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确认房屋归属

案件简述: 李某与李某1系姐弟关系。2004年11月30日,李某作为乙方与相关部门甲方签订《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在册人口1人即李某;甲方以北京市常营某602号房屋和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75216元补偿乙方。同日,李某1亦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在册人口3人,即李某1、之妻王某、之子李某…

案件简述:

李某与李某1系姐弟关系。2004年11月30日,李某作为乙方与相关部门甲方签订《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在册人口1人即李某;甲方以北京市常营某602号房屋和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75216元补偿乙方。同日,李某1亦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在册人口3人,即李某1、之妻王某、之子李某2;甲方以北京常营某201号房屋及各项补偿款共计134210元补偿乙方。(本文涉及各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庭审中, 李某1表示李某的购房款是从李某1的拆迁款中扣除的,故系李某1支付。李某称系自行支付,但未提供支付证据。

2010年1月14日,李某及其丈夫许某1与李某1签订《赠与协议书》,其上载明:李某在常营某602号房屋,经全家协商一致,同意无偿赠与给李某1所有。双方立字为证,即日双方签字生效。赠与人处有李某、许某1签字;接收人处有二被告签字。证明人处有A、B签字。案涉602室房屋自交付时,即由李某1负责接收并居住使用至今,房屋的合同以及相关票据等均在李某1处。

现李某及其子许某,将李某1及其妻王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赠与协议书》,二被告将案涉502号房屋腾空交还给二原告。

代理意见:

李某1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出庭应诉帮助维权。庭审中恒略律师指出“不同意原告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质证。

1.协议的签署人共计是4人,即李某及其丈夫许某1、李某1及其妻子王某。许某1已去世,李某无权主张许某1的相关合同权利;

2.602号房屋实质上是李某1自己的平房拆迁,借用李某的名义签署的安置腾退补偿协议,安置腾退补偿协议中需要缴纳的购房款220416元,该款项实际由李某1支付, 二原告从未支付过购房款,房子本身不并不属于李某;

3.李某1借用李某名义签订协议购买安置房屋,李某1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该10万元的补充也是签订了一份赠与书,该赠与书与案涉的赠与协议书是同一天签订,所以实质上两份协议是同时进行,两者互为条件、互为义务,在李某收取了10万元款项后,李某无权撤销赠与;

4.从 2009年602号房屋交付时,就是由二被告进行房屋接收并居住使用至今,602号房屋目前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屋由二被告自行从开发商处验房收房,实质上李某早已经将 602号房屋交付给二被告,房屋至今已经交付14年,已经超过撤销赠与的期限,并且房屋交付本身也是协议履行完毕。二原告无权撤销赠与;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1.李某和许某1赠与二被告 602号房屋,是有前提条件的,二被告将李某1自己的平房 30平方米赠与李某,然后用李某的名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602号房屋需要补交购房款,补交的购房款由李某1交纳。相互赠与是互为条件和义务的。如果李某1没有将30平方米房屋赠与李某签署补偿协议,那么在拆迁的时候,李某1本人的拆迁就可以取得两套安置房,因为安置人口为3人,即王某、李某1以及案外人安磊。因为将30平方米以李某的名义签署协议所以李某1的拆迁协议中三个人只取得1套房屋的安置。

2.李某和许某1在与二被告签署602号房屋赠与合同时,是属于负有目的性的赠与,其目的就是拿到李某1赠与李某的10万元。目的性的赠与不是无偿性的,安风兰拿到10万元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目的性赠与,在目的实现后不得撤销赠与、否则对于二被告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综上,要求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结合在案证据及事实情况,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无法就其系自行支付房款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采信;二原告虽提交了《赠与协议》等证据材料,但李某、许某1与二被告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实质上应为财产分配约定或析产协议。现二原告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要求撤销案涉《赠与协议书》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本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系基于与李某及许某1签署的《赠与协议书》对602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故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将602号房屋腾空交还给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依据不足,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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