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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老人把房产遗赠给好友,引起亲属间纠纷,恒略律师助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件简述: 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某1。张某1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即张某2、张某3,二人于 2021年 10月15 日协议离婚。 杨某与张某于2022年3月26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显示1006号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022年8月4日,1006号…

案件简述:

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某1。张某1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即张某2、张某3,二人于 2021年 10月15 日协议离婚。

杨某与张某于2022年3月26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显示1006号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022年8月4日,1006号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

因儿子张某1天天在家酗酒、啃老、不务正业……杨某对其非常失望和心灰意冷。于是在2023年8月12日,杨某留下自书遗嘱和录像,显示在其死亡后其房产给好友吴磊。后杨某于2023年8月15日死亡,张某1于2024年4月17日死亡。吴磊于2023年9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1006号房屋,于2024年4月25日撤诉。

现为主张合法权益,吴磊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薛素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006号房屋由吴磊继承,张某、张某2、张某3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Q1三被告不同意我方诉求:

三被告认为,根据杨某过往签字对比,遗嘱的字迹明显不一样,即便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三被告亦不认可其效力;杨某处分的并非其个人财产,且遗嘱内容没有明确具体到处分的房屋为1006号房屋,且写遗嘱的情况下,张某1还活着,当时张某1身体非常糟糕没劳动能力,张某1时被扶养人,该遗嘱未给被扶养人留有相应份额,也导致无效。原告提供的自书遗嘱和录像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Q2恒略律师指出:

第一,继承开始后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案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杨某在遗嘱中明确将其所以的1006号房屋遗赠给吴磊,吴磊亦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吴磊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第二,三被告提交杨某于2012年5月16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政府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以证属于杨某、张某、张某1三人共同共有。我方提出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协议可看出是由杨某与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签订,没有载明1006号房屋和张某、张某1有关系,房款也是杨某支付,同时张某1与其前妻刘某一直单独居住,离婚后才与杨某一起居住,张某长期在监狱服刑,2019年4月11日才出狱,不存在张某在1006号房屋居住的情况。房屋属于杨某个人财产。

第三,对于三被告提供的关于张某1的病例一组,以证其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我方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张某1酗酒导致骨折不能够证明其不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应该鉴定机关鉴定,张某1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离婚后拒绝上班酗酒应自己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三被告在7日内协助吴磊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 12 日杨某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将其所有的1006号房屋遗赠给吴磊,吴磊亦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对吴磊请求 1006 号房屋由其继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张某2、张某3虽不认可该自书遗嘱,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恒略说法:

遗赠,是指遗赠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一般适用遗嘱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份遗嘱将遗产交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实际上是设立了遗赠,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是受遗赠。受遗赠一方,如果打算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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