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原告刘桂芬,系四川省泸州市光明村曙光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办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位于光明村西路56号,占地面积约69.2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331.33平方米。
近年来,当地政府及原告所在村委会持续以原告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为由,要求原告家庭同意拆迁。然而,因相关部门对征收政策宣讲不够透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够公开公平,原告和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8月30日, 光明街道办以原告刘桂芬的名义办商业银行存单一张,存款金额为 116081元。2024年7月8日,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光明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文品良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以及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恒略律师认为:告不具有强制拆 除原告房屋法定职权;被告强拆原告房屋前,未依法作出征 收补偿安置决定,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催告和告知程 序,更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原告房屋程序 违法;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实体违法,导致原告的合法 财产损失。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被 告 2024 年 7 月 8 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强拆基于公共利益和旧城改造需要,其他住户已搬迁,原告房屋有严重阻碍工程且存在安全隐患;已向原告发放补偿款,其利益未受实质损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光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刘桂芬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光明街道光明村西路5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 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 进行强制拆除,其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行为权力法定原 则。鉴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强制拆迁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法定流程,并不是谁都有权利进行强拆,比如街道办、村委会等更是没有权利实行强拆,而是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够实行强拆。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当面临类似强拆情况时,不要惊慌失措。首先,要尽可能收集和保存证据,比如房屋的权属证明、征收相关文件、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等。其次,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也至关重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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