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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彭馨玥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300万元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律师费获法院全部支持

案件简述:30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债权人依法维权 原告李娜与被告刘淑芬原系合作伙伴关系(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2024年6月,刘淑芬因资金周转需求向李娜提出借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24 年6月7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核心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300 万元; 2.借款期限:1个月,自 202…

案件简述:30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债权人依法维权

原告李娜与被告刘淑芬原系合作伙伴关系(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2024年6月,刘淑芬因资金周转需求向李娜提出借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24 年6月7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核心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300 万元;

2.借款期限:1个月,自 2024年6月7日起至 2024年7月5日止;

3.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本金;

4.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按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双方指定账户为唯一资金往来账户。

合同签订当日,李娜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两笔(130 万元、170 万元)足额向刘淑芬转账 300 万元,刘淑芬当场出具签字并按手印的《收条》,确认收到全部借款。

借款到期后,刘淑芬未按约定偿还本金。李娜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催款,刘淑芬多次承诺还款却始终未兑现,导致李娜合法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馨玥律师提起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1.判令刘淑芬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 2024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判令刘淑芬按年利率 10.35% 支付自 2024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刘淑芬赔偿李娜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2 万元。

被告答辩:否认借贷关系,反指“套路贷”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淑芬提出了两点主要抗辩意见:

1.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的300万系案外人张华组织的套路贷,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张华现已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被告,截止本次诉讼没有人去报警或刑事立案。2.不同意赔偿律师费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助力:精准举证、严谨论证,夯实胜诉基础

彭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借贷关系真实性、出借人主体适格、违约责任合法三大核心,开展全面代理工作:

(一)证据梳理与固定,形成完整证据链

1.书面合同与收条: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借款合同》及被告亲笔签名按印的《收条》,证明双方就借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达成明确合意。

2.银行转账凭证:原告通过两家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300万元的完整记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3.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对话中,被告多次表示将尽快还款、请求宽限时间,从未对借款主体提出异议。

(二)精准法律分析,提出清晰代理意见

1.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出借主体明确无误: 款项由原告账户直接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款项,微信沟通中被告始终向原告承诺还款,原告是唯一合法出借人;

3.被告违约事实清楚: 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款,经催告仍拖延,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未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律师费有合同约定目实际发生,依法应予支持.

5.被告抗辩无事实依据: 被告与张华之间的资金往来、另案诉讼均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原告持有的直接债权凭证,套路贷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彭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1.关于借款主体及还款问题。被告虽辩称其系根据张华指示在涉案《借款合同》及《收条》上签字,实际出借人并非原告;但结合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300万元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亦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表示会向原告还款,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就借款主体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原告为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

2.关于逾期利息问题。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可知,双方虽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但就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现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势必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7月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关于违约金问题。如上所述,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自2024年7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被告刘淑芬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300万元;

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300 万元为基数,年利率 3.45%,自 2024年7月6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违约金(以 300 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0.35%,自 2024年7月6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12 万元;

4.案件受理费 3176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本案中,彭馨玥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全部诉求,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公众: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是防范借贷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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