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1.信息公开申请遭遇“踢皮球”
来自安徽的刘某等 60 人分别购买了B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徽 X 园”“舒 X 园”以及 C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 馨园”项目的商品房。为深入了解项目建设前后的行政审批情况,他们共同委托文品良律师,于2024年5月24日向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A 县住建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申请公开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多项关键信息。
2.初次受阻:住建局答复指向乡镇政府
A县住建局于同年6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17日送达。答复中称,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和《A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A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权限已赋予D镇人民政府,告知应向D镇人民政府申请上述政府信息,认定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
3.再次碰壁:乡镇政府与住建局说法矛盾
当事人在文品良律师的指导下,按照住建局的指引向D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然而,同年7月31 日,D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让业主们陷入困惑。镇人民政府表示,大部分申请信息不属于该机关公开职责,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在 A 县住建局报批,施工许可证也是由 A 县住建局综合窗口受理并审批办结,相关报批程序资料存于 A 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综合窗口,D 镇政府并无留存;对于部分竣工资料,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仍在办理中,后续备案手续由A县住建局负责。这与A县住建局之前的答复自相矛盾,业主们的知情权诉求再次受阻。
提起行政复议并推动进程
文律师敏锐察觉行政机关推诿本质,代理业主提起行政复议,直指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望县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县住建局以审批权限下放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辩称:
权限转移论: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及A县赋权文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权限已移交D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不再持有相关材料,故“无法公开”。
信息不存在论:声称通过查询工程审批系统,未检索到案涉项目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无需提供“加工分析后的信息”,其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恒略律师指出:
法定职责不可推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负有公开义务,权限调整不转移公开职责;
地方文件不得抵触上位法:县住建局援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能有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效力,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信息实际仍由县住建局掌握:D镇明确表示“施工许可证由县住建局审批办结”“档案留存于县政务服务中心”,证明县住建局仍实际控制信息。两个行政机关的答复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必定有一个机关所述不是实情。
本案结果:
经 A 县人民政府审理查明,确认了业主们申请信息公开的全过程以及 A 县住建局和 D 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情况。最终,复议机关认为,因乡镇赋权导致 A县住建局与D镇人民政府存在职权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复议机关组织会商并明确由A县住建局统一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县住建局原答复,责令其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履行答复职责。
恒略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当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准确地答复。若行政机关认为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清晰告知申请人。在涉及行政权限调整时,不能简单地将信息公开责任推给其他机关,原机关若曾参与相关行政行为并制作或保存信息,仍可能负有公开义务。若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捍卫,更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阳光透明政府的重要力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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