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2年3月,王某购置顺义区某602号房屋,后因未能支付剩余首付款并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等。该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11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王某换房至顺义区某301号房房屋,并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以按揭贷款剩余房款140万元,后**公司撤回起诉。
2022年12月3日,双方签订备案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完毕网签手续。预售合同附件约定了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买受人逾期付款承担相应责任等。
2023年1月17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王某收房入住。后因王某未能按期办理完毕贷款手续,2023年7月17日,**公司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后催促无果,**公司分别于8月14日及10月25日向王某送达了节约通知书,均被退回。
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被告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助原告办理网签注销登记手续;被告将301号房屋腾退给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5865.5元;被告支付逾期办理退房手续违约金;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
接受委托:
王某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代理应诉,希望可以尽量减少损失。其表示自己并非故意拖延案办理贷款,自己一开始想要采取组合贷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但其工作单位说有一个内部福利可以办理1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然而因为家庭原因自己没法再支付这20万元了,就跟公司商量采取组合贷的方式支付。但是公司不同意,说他们没有办法办理组合贷,让自己想办法。
在了解贷款下不来的原因和审查合同条款,以及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后,庭审中恒略律师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注销网络登记以及腾退房屋,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请求法院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一并解决,包括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首付款。
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我方应向其支付近30万元款项,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逾期办理退房手续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解除,我方仅需支付违约金4万元、律师费3万元;并于15日内腾退房屋;原告在扣除上述款项后,于15日内退还我方688655元元购房款。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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