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09年2月16日,申请人所属沈阳A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以147.31万元竞拍购得沈阳XXX厂位于沈阳市H区XX乡曙光村(现某街道管辖)的土地及地上物。该地块占地面积达13000平方米,树地植被面积3000平方米,其中4410平方米持有土地使用证,其余土地虽尚未办理国有工业用地土地证,但依据相关规定及土地规划用途,其性质为国有商业服务业用地。(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1年11月,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积极配合,拆除了地上附着物,部分土地已被实际占用。然而,征收方始终未就土地补偿事宜与申请人达成一致,也未作出任何补偿决定,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自2011年起多次在该地块上进行施工,包括埋设管线、修建地铁站、高架桥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地块原貌,导致企业无法按原计划开发建楼,还毁坏大量林木,直接造成企业经营停滞,员工生活陷入困境。
尽管多次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1200万至3900万元之间),且街道办事处曾出具《征地拆迁补充说明》承诺“两个月内结算”,但补偿事宜始终悬而未决。2025年5月6日,刘刚委托郄超丽律师,正式向H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然而,直至法定期限届满,区政府仍未作出任何回应。
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郄超丽律师迅速梳理案情,从事实与法律两个维度构建代理方案,核心思路围绕 “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与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展开。
(一)明确核心事实:申请人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政府存在多重违约与侵权
通过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合同等证据,证明沈阳 A 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拍卖取得土地权益,无论是有证的 4410 平方米土地,还是按规定属国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无证土地,申请人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结合街道办 2011 年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充说明》(承诺两个月内结算补偿,未结算不动用土地)、多次施工记录及评估报告,指出 H 区政府既违反补偿承诺,又在未补偿情况下破坏地块,还错误发放补偿款、授意出具虚假材料,多重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权益。
(二)紧扣法律依据:论证 H 区政府的法定职责与不作为违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 H 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A偿、后搬迁”的明确规定。
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政府应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 区政府在14年间未作出任何补偿决定,已违反法定程序。
针对2025年履职申请的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无履行期限规定的,应在 60 日内处理;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强调区政府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在复议答复期内未提交任何已处理申请的证据,行政不作为成立。
(三)明确复议请求:聚焦 “确认违法” 与 “责令履职”
结合上述事实与法律论证,郄超丽律师协助申请人明确两项复议请求:一是确认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申请作出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是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国有土地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辩称:
面对复议申请,沈阳市 H 区人民政府提出两点抗辩意见:
职权依据方面:认可自身具有征地补偿职责,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故其对案涉地块的补偿安置有职权基础。
事实与责任方面:一是辩解未按时答复的原因是 “2025 年 5 月 8 日将《履职申请信》分派给相关部门核实,但相关部门未提供核实情况”;二是主张已履行部分职责,称与申请人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的原因是 “双方对土地性质及归属、有证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等事宜存在争议”,试图以此减轻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责任。
复议结果:
沈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采纳了郄超丽律师的代理意见,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作出沈政复决〔2025〕XXX 号行政复议决定:
认定 H 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负有案涉地块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指出 H 区政府在 2025 年 5 月 8 日签收履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且未提交已处理申请的证据,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的规定,责令 H 区政府在 60 日内(如需评估则扣除评估期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恒略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征地补偿行政不作为纠纷,结合案情可梳理出三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帮助被征收人了解维权边界与路径:
“先补偿、后搬迁” 是法定原则,不可突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条款。本案中 H 区政府未补偿就多次占用土地,明显违反该原则,被征收人可据此主张政府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有 “答复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若法律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需在 60 日内作出处理;若未处理,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提交履职申请时,务必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证明行政机关 “收到却未处理”。
征地补偿中的 “复议前置” 情形需注意:2023 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增 “未履行法定职责” 的复议前置规定,即被征收人认为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时,需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本案中刘刚先申请复议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避免了因程序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征地补偿维权往往周期长、难度大,被征收人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明确法律依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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