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1999年4月,福建省XX县村民李某依法与前进镇曙光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山地种果合同书》,合法取得曙光村H果园(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多年,李某在这片土地上辛勤耕耘,果园经营正常。
然而,自2004年起,同村村民赵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更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李某承包的果园内修建坟墓,用于安葬其父母。该坟墓占地面积达100余平方米,全部采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构筑,后于2007年将父母骨灰合葬于此。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更直接侵占李某合法承包的林地,导致其果园无法正常经营,造成持续性经济损失。
维权启动:从投诉申请到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日,李某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XX县民政局正式提交《请求依法拆除违建坟墓投诉书》,请求民政部门依法对赵某某的违法建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被告XX县民政局于2024年5月7日收到投诉书后,迟迟未作出实质性处理。
李某认为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11日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13日,XX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迫于复议决定,民政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其要求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信访的坟墓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告知李某不予支持其诉求。李某不服,于2024年12月27日同时向XX县政府申请复查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3日,XX县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明确指出李某反映的问题属于违法事项查处,不属于信访事项处理,撤销了民政局的信访答复,责令民政局依法履行或答复。法院于 2025年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后,XX县民政局于2025年5月6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决定对李某的诉求事项不予处理。
律师破局:直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
接连维权受阻后,李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郄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郄律师认为该告知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
一、关于事实部分:被告仅依据曙光村委会证明、同村人证言及被投诉人赵某某单方情况说明,便认定案涉坟墓于2002年4月份建成。上述证据均为单方陈述,缺乏如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客观佐证。 被告未对坟墓迁移时间、修建过程、实际规模、建筑材料使用等关键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事实上,该坟墓的修建及后续扩建行为均发生在2004年之后。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5月8日作出《自然资源举报线索办理情况的反馈》,确认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地类为林地)上修建坟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将该案件移送XX县林业局处理。故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法律部分:《行政处理告知书》以“涉案坟墓在《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和XX县殡葬改革(2004年11月)前建成,不属于X民〔2020〕22号等文件整治对象”为由不予处理,存在严重法律逻辑错误。《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林地 建造坟墓;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非公墓区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被告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导致错误适用法律。被告对案涉违法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代理意见,郄律师代理李某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判令被告依法重新对原告的投诉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三方面主张自我辩护
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告XX县民政局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被告辩称,其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据曙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举报人赵某某提交的情况说明、城区二环路建设碑记记载时间以及农村习俗,可以认定案涉坟墓于2002年4月(清明前后)已经建成。原告所称2004年修建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均属法定证据种类,原告不能以“单方陈述”为由否定其效力,且二十多年前未发生纠纷,要求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客观佐证是“过于苛求”。
第二,关于法律适用方面。被告主张,《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案涉坟墓在此前已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告要求依据该办法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同时,该坟墓在XX县全面推行殡葬改革(2004年11月)之前已修建完成,不属于后续整治文件的对象。
第三,关于职权范围方面。被告认为,原告所称果园无法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一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政局职权范围;且自然资源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林业局处理,说明此乃林业局职能管辖,民政局无权处理。被告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转折:被告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关键转折——被告XX县民政局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的函》,以“赵某某已自行将其父母的骨灰迁至XX县殡仪馆安放,情况发生变化,经重新核查”为由,决定自行撤销该《行政处理告知书》。
郄律师认为,被告在收到投诉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能依法履职,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诉讼阶段主动撤销行政行为、原告坚持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原《行政处理告知书》违法已经客观造成李某长期维权成本、财产持续受损,撤销文书不能消除此前违法行政带来的不利后果,故坚持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一)法院审理查明要点
李某持合法有效的山地承包合同书及公证书,案涉坟墓坐落于其合法承包林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局官方文书确认地块属于法定林地范畴,赵某某占地无任何审批手续。
民政局历经复议、信访复查多轮程序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告知书》,诉讼期间自行发函撤销该告知文书、赵某某骨灰已迁出殡仪馆。
(二)裁判理由
法院经庭审质证、全案证据综合认证,采信郄超丽律师主要代理观点,认定: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自然资源举报线索办理情况的反馈》明确案涉坟墓的位置属于林地 范畴。李某向XX县民政局申请对案涉坟墓予以调查处理并强制拆除,XX县民政局于2025年5月6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告知书》,该告知内容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殡葬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鉴于XX县民政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重新进行告知,但李某仍坚持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于XX县民政局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依法应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XX县民政局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违法;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县民政局负担。
本案李某因承包林地被私自修建坟墓,投诉民政部门未获妥善处理,委托郄超丽律师代理维权。律师细致搜集承包手续、墓碑记录、自然资源局查处回执等证据,针对性反驳行政机关事实认定错误、错用法不溯及既往的答辩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坟墓已实际搬迁,被告主动撤销涉案行政告知书。在律师据理力争下,法院判决确认民政局原处理文书违法。至此,当事人土地侵权隐患消除,合法承包权益得到实质保障,也为后续相关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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