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A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经营场地位于某市 B 区前进街曙光村,依托二十二亩多合法承包土地开展甲鱼、观赏鱼等高价值水产养殖。2017 年 2 月,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该企业养殖场地纳入 23.2920 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印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签约工作流程,征收补偿工作正式启动。
但此后近十年间,征收部门始终未与 A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B 区人民政府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2025 年 8 月,企业向 B 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却在同年 10 月收到《履职答复》,被告知养殖场所在地块暂未启动土地征收手续,不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条件,直接拒绝了企业的补偿诉求。
不仅如此,B 区人民政府在答复中对于补偿标准的认定也存在明显问题:仅以房屋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完全遗漏了鱼塘水产养殖这一企业核心盈利来源;对企业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置之不理,未提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仅按青鱼苗标准对鱼塘进行补偿,严重背离企业实际经营损失。多次沟通无果后,A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郄超丽律师代理本案维权事宜。
律师助力:
接受委托后,郄超丽律师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多次前往企业实地核查经营情况、调取相关证照,仔细研读《土地管理法》《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涉案征收文件,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形成了系统的代理思路和法律意见,为行政复议申请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本案,郄超丽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履职答复》事实认定错误,与征收实际情况相悖:案涉土地早在 2017 年就被纳入征收范围,相关部门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定并印发拆迁补偿方案及签约工作流程,征收补偿事宜已实际启动,B 区人民政府声称 “未启动土地征收手续” 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B 区人民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 B 区人民政府不仅拒绝作出补偿决定,还以此为由拒绝组织协商、委托评估,颠倒法定征收程序,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补偿标准与项目认定违法,违反公平补偿原则:A 公司的核心经营项目为水产养殖,鱼塘经营的营业利润损失属于直接经营损失,被申请人仅以房屋为基数计算停产停业损失,遗漏核心盈利来源;同时,企业持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申请人未提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法定补偿项目,仅按青鱼苗补偿鱼塘,构成实体违法,严重违反征地补偿的公平原则。
评估程序未依法启动,剥夺企业公平补偿权利: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经过双方协商,评估过程未做到公平透明,所谓的 “预估价格” 也未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无法作为补偿依据,直接剥夺了企业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定权利。
郄超丽律师在代理意见中还强调,A 公司作为合法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其地上附着物、养殖设施、鱼苗及经营性损失均应依法获得补偿,B 区人民政府的推诿行为已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复议结果:认定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撤销答复并责令限期作出补偿决定
某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本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情况复杂依法延期 30 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郄超丽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代理意见,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了支持 A 公司复议请求的裁决。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A 公司的房屋及鱼苗等地上附着物位于征收公告范围内,B 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补偿方案、签约流程均已印发并公告的情况下,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事宜已实际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B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部门与 A 公司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显不当,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以 “征收项目未实质启动” 为由作出的《履职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争议,复议机关认定,因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父亲刘某 1(已去世),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际变更为企业,该部分补偿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企业可通过民事渠道解决后另行主张;而对于企业提出的补偿标准、项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异议,因不属于本次复议审理范围,可在 B 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补偿行为后,依法另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综上,某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最终复议决定:撤销 B 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责令 B 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就 A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经营性损失等作出补偿决定。
多年等待,终于换来一纸公正的复议决定。这不仅是对A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原则的坚守。郄律师以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缺席,正义终将抵达。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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