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19年3月18日,张小华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网络大电影<*>系列投资协议》,约定由张小华投资传媒公司制作的该部电影第二部和第三部,投资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第二部预计2020年4月之前上映,第三部影片预计2020年8月之前上映,电影上映后由传媒公司向张小华支付投资收益。(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协议还约定,如果传媒公司未在约定时间上映影片,张小华有权解除合同,传媒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影片在平台上线之日起1年,张小华取得收益少于其对该影片的实际投资,由传媒公司补足投资款剩余部分。协议签订后,张小华按照约定履行完了支付投资款的义务。然而,随着影片的制作和上映,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
第二部电影虽然最终上线,但上映时间迟于协议约定,且传媒公司未按约定结算收益。更令张小华失望的是,第三部影片迟迟未能上映,于是双方陆续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约定了传媒公司需向张小华结算第二部电影收益和退还第三部影片的投资款,并对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单补充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仍未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张小华决定起诉至法院,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接受了其委托,全权代理这起合同纠纷案。
判决结果:
诉讼过程中,恒略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仔细梳理案件经过,收集相关证据。庭审中国恒略律师指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补足案涉电影投资款差额、退还电影第二部的投资款4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赔偿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出庭应诉。最后,法院结合我方充分的证据与有力说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经法院核算款项后作出判决:
被告传媒公司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小华投资款330131.75元并赔偿预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传媒公司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小华投资款299933.55元并赔偿预期付款违约金。
恒略说法:
影视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近年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然而,这一领域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甚至诈骗骗局,需要投资者谨慎对待。影视产品成功与否受多因素影响,难以预测。近年来,多部影视剧因主创问题无法播出,优秀作品也可能因市场因素亏损。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在签约前,投资人应对合同相对方和影视项目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制作团队、剧本质量、预期收益等,核实立项信息、出品方资质等,避免被骗。同时,要警惕骗子伪造的发布会、投资APP等陷阱。投资时,需重点审查签约主体资质、是否可以引入其他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及利益分配比例等条款,明确投资数额、支付节点及收益分配方式,必要时可寻求律师帮助审核。若发现被骗,应及时收集证据报警,并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起诉维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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