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产证记载用途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时,咨询前应把“房屋登记用途”和“经营事实”分开核对:房屋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纳税和实际经营材料,则用于还原经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事实。营业执照地址落在被征收房屋,能说明工商登记地址,但不直接等同于房屋登记用途。
一、先核对房屋用途,再核对经营事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此,咨询前建议先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登记簿记载,核对房产证与登记簿在用途、坐落、面积上是否一致。若两者不一致,需要把登记簿记载和有异议的理由一并整理出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咨询时可以核对调查登记表、公布材料中对该房屋用途的记载,看看与房产证、登记簿是否对应。
二、咨询前建议核对的经营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用于核对“谁在经营、在哪里经营、经营了多久、因征收何时停业”,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地址、同一期间分组整理,并注明原件来源:
| 材料类别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主要用途 |
|---|---|---|
| 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执照 | 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存续状态 | 核对工商登记地址和经营主体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出租人与房屋权利人的关系、租赁期限及约定用途 | 核对实际占用房屋的依据和期间 |
| 纳税及票据材料 | 纳税申报、完税凭证、销售或服务发票、银行流水 | 核对经营持续性和收入情况 |
| 行业许可与资质 | 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有效期、许可事项 | 核对经营项目与地址是否对应 |
| 实际经营痕迹 | 水电费、物业费、进货销售合同、员工名册、工资和社保记录、经营场所照片 | 辅助证明实际经营及停业时间 |
| 停业损失材料 | 停业起止时间、员工安置、租金、库存、未履行订单等 | 为停产停业损失协商或评估准备事实材料 |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核对经营事实,不是用营业执照去替代房屋登记用途。若房产证或登记簿记载为住宅,而营业执照地址为该房屋,还应重点核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否允许该用途经营、经营起始时间,以及经营状态变化是否发生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咨询时可以把经营开始时间、变更时间和征收范围确定时间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对照。
三、这些材料在补偿协商中的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经营证明因此主要用于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事项的协商和评估准备,也可用于说明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房屋价值评估中的用途因素,仍要回到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去核对。
在廊坊遇到此类国有土地征收咨询,可以按“房屋权属与登记用途—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材料—停业损失材料”四组整理,材料之间主体、地址、期间不一致的,先作书面说明并保留原件供核对。涉及当地征收项目具体调查登记口径、补偿方案内容的,需另行核对项目公布材料。
规范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开文本转载: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