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厂房拆迁(征收补偿)事务中拟委托律师时,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出租人出具的转租授权书期限不一致,建议先核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履行材料,即与租赁合同期间相对应的租金支付凭证和厂房占有使用凭证;随后再以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为基准,核对转租授权书覆盖到哪一天。这样安排的用途是:先确定“实际租到什么时候、实际占有使用到什么时候”,再看授权书期限是否够用,以及超出部分有没有另行约定。
一、期限不一致时,先看履行材料再看授权书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两条把“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和“转租期限有没有超出剩余租赁期限”作为两个问题分别处理。租赁合同的期间和实际履行情况,决定了剩余租赁期限的起点和长度;转租授权书是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凭证之一,其期限超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因此核对顺序建议为:租赁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其次为授权书期限,最后核对超出部分是否存在“另有约定”。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的事实 | 在委托中的用途 |
|---|---|---|
| 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占有使用凭证 | 合同起止时间、实际履行至何时、是否持续占有使用 | 确定剩余租赁期限和评估时点的实际占有状态 |
| 转租授权书(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 同意的主体、事项、权限和期限 | 判断转租关系在征收评估时点是否仍在出租人同意范围内 |
需要注意的是,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与出租人出具的转租授权书是两份文件,主体和事项都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律师时,这份授权委托书的期限可单独与律所确认,与转租授权书的期限不必一致。
二、委托前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
- 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重点看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是否约定可以转租。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 租金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发票,按时间顺序排列,与合同期间逐段对应,便于看出实际履行到哪一天。
- 占有使用凭证,如交付单、水电费单据、工商登记地址、现场照片等,用于对应《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所称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状态。
- 转租授权书及其签章,核对出具主体是否为出租人、授权期限起止。
- 拟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按第一百六十五条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以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整理的目的是让期限差异在同一时间轴上呈现,便于律师判断哪一段转租期限可能超出剩余租赁期限。
三、程序阶段与费用边界
厂房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评估阶段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属于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这笔评估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拟委托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厂房位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程序另有规则,本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苏州是本案咨询情境,拟委托时可向律所确认其在征收补偿领域的服务范围与承办安排。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栏目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建房〔2011〕77号),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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