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仅在同时满足特定对象和条件时,才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且当事人不能清除。决定主体是行政机关,适用对象限于上述场所中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核心前提是“需要立即清除”并且“当事人不能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条文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将立即代履行的情形限定为: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需要立即清除,而当事人不能清除。条文使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授权,并非一律应当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不是启动立即代履行的独立条件,而是程序处理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适用时不能将本条扩大为任何违法事项均可立即代履行,也不能仅因存在“障碍物”就当然适用。
与一般代履行的界限
一般代履行还需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决定、催告等程序;第五十二条针对的是需要立即清除的特定情形,设定了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路径。两者不能混同。
核对建议:在决定前,建议逐项核对现场是否属于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物品是否属于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并确认当事人不能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议保留事后立即通知及依法处理的记录。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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