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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存在越权或违法审批,哪些主体可以请求或决定撤销?

行政许可被认定存在越权或违法审批时,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两类: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及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这两类机关提出撤销请求,但请求本身不产生撤销效果,是否撤销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行政许可被认定存在越权或违法审批时,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两类: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及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这两类机关提出撤销请求,但请求本身不产生撤销效果,是否撤销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则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涉及具体材料整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衔接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结论的依据与适用边界

上述结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2019年修正)。该条把撤销分成三层:第一款列明五类情形,机关“可以撤销”;第二款针对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第三款规定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具体行业的特别规定、地方操作要求和个案材料仍需另行核对。

谁可以请求,谁可以决定

撤销程序中存在两个不同角色,容易混淆。

请求主体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存在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等情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撤销请求。请求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材料。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是请求启动审查的权利,不能自行宣告许可无效。

决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撤销。上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层级,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确定,本文不详列。

可以撤销的五类情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类情形,机关可以据此撤销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即通常所说的越权审批;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可以”意味着机关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并非只要出现上述情形就必须撤销。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撤销与不予撤销

如果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没有裁量空间。这一款针对的是申请人一方的手段问题,与第一款针对行政机关审批行为的问题相互区别,实务中需要先分清属于哪一类,再讨论后续处理。

两类撤销都受一项限制: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也就是说,即便存在越权审批或欺骗取得许可的事实,机关仍要评估撤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撤销之后的赔偿与利益保护

不同撤销依据带来的后果并不相同。

依照第一款撤销的,如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里的赔偿以合法权益受损为前提,具体金额与范围需要结合个案确定。

依照第二款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即不产生前述赔偿问题。

对利害关系人而言,提出请求时应当围绕自己与许可之间的利害关系、许可存在的具体瑕疵、以及撤销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准备说明材料。常见材料包括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反映审批过程的文件、以及证明自身利害关系的凭证。缺少某一项材料时,可先向作出决定的机关了解查阅和补正途径。

涉及行政许可撤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材料准备,可携带许可类型、作出机关、取得方式和现有文件,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具体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分析属于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及有效依据,服务事项与费用以双方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本次使用的法规版本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2019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公开文本见武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s://jtj.wuhan.gov.cn/bsfw/yjscjzt/kbdlhyqy/zcjj/202508/t20250819_2635014.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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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存在越权或违法审批 哪些主体可以请求或决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