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就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援引文件与申请描述不对应”委托律师做检索复核,费用边界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三层内容:律师工作范围是仅限检索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还是包含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服务费按律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标准计收,不得超出备案标准;行政机关依法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以及差旅、复制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单列并约定承担方式。本次资料未包含阿坝州地方律师收费细则或具体报价,实际金额需以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在合同中写“按当地统一标准”之类无从核对的表述。
一、先定性:这项工作落在哪个程序环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申请人对所查信息作出“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经检索未找到信息的,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答复援引文件与申请描述不对应”通常要落到两个核对对象上:申请人原申请中的名称、文号或特征性描述,与答复所援引文件及检索范围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答复究竟属于第三十六条中的哪一种情形。律师检索复核的工作内容,可以围绕这两项展开,并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形式,例如书面核对意见、补正建议或后续程序衔接建议。是否将后续复议、诉讼一并纳入,属于委托范围问题,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分别计费。
二、费用边界条款建议写明的项目
律师服务费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司发通〔2021〕87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签约前可核对律所备案及公示的收费标准,把计费方式(按件、按小时或分阶段)、付款节点、范围变更后的计费调整写入合同。若涉及诉讼阶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本身的收费是另一条线。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笔费用由行政机关依法收取,不是律师服务费;合同中宜将其与律师费分列,并写明由委托人承担、按行政机关通知据实支付,避免与律师报酬混同。
| 费用项目 | 性质 | 建议在合同中如何处理 |
|---|---|---|
| 检索复核律师服务费 | 律师服务报酬 | 写明工作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不超过律所备案标准 |
| 后续复议、诉讼代理费 | 另一阶段律师服务 | 单列,写明是否纳入及另行计费方式 |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机关依法收取 | 单列,据实支付,不计入律师费 |
| 差旅、复制、邮寄等 | 办案支出 | 约定实报实销或包干,写明凭证要求 |
三、签约前可以核对的材料
建议按同一事项归组核对: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其提交、签收记录,用以确认申请描述的具体表述;行政机关的答复文书及所援引文件,用以比对名称、文号、检索范围是否对应;如有补正通知,核对补正事项与期限;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及拟签合同文本,核对服务范围与收费条款是否一致。这些材料帮助厘清复核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与阶段,从而判断按件还是按阶段计费更贴合,也便于在合同中把“范围外工作另行协商”写具体。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依据的是全国层面的条例和收费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是否有地方性收费执行细则,本次资料未涉及,签约前宜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律所核准备案标准后再确定金额。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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